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經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本條例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適用、準用對象及教師待遇項目,將教師待遇項目,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針對教師本薪(年功薪)之起敘、提敘、改敘及年資晉級予以原則性規範。另規範教師加給之種類及福利措施與津貼規定。
二、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明定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規範,應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另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之私立學校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並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教師待遇條例經行政院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將強化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之保障,使教師無後顧之憂,安心教學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