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9月28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因此,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一天。
幼兒園於國定假日當日,如基於服務家長需求持續提供服務,並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如於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明定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
又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部分國定假日(如:9月28日教師節、5月1日勞動節等)教師並未放假。爰經教育部函請勞動部解釋,如教師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的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