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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函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 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人事處-組編任用科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紀金瑞    電話:(02)7736-5929 電子信箱:kiesoray2001@mail.moe.gov.tw
上版日期:1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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