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六)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及去向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杜藉由虛擬資產形式洗錢 (二)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三)層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沒收範圍擴大 (四)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