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指定其所轄管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行政院為落實監管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轄管非公務機關辦理各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
三、本部每年度將擇定數間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之受檢單位,請各校自行下載本部主管目的事業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我檢查表及填表說明,自我檢視,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