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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教工會「校產退場變私產三部曲」之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楊翊林     電話:02-77365425 電子信箱:ylyang@mail.moe.gov.tw

有關高教工會所提「校產退場變私產三部曲」,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已規劃完整輔導退場機制
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針對符合指標之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將組成專案輔導小組,並就學校情節輕重,採取校務發展計畫審查、到校訪視、駐校輔導、限期命學校或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等輔導方式,未提出改善計畫者或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及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並持續追蹤輔導;經追蹤輔導無具體成效者,並得依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命其停辦。停辦時將以先停招為原則,並達成3大核心目標:(1)維護學生受教權;(2)保障教職員權益;(3)維持校產公共性後,始讓學校停辦。

二、 董事會因違法影響學校運作,私校法已明文規定處理方式
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校務正常運作者,教育部將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教育部將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因此有關董事會解散需向法院提出,並無高教工會所稱由本部解散及接管的情形。

三、 學校退場後之校產處置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可進行改辦或解散:
(一) 改辦(私立學校法第71條):私校若變更法人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等公益性事業,財產將一併移轉至前開事業,不會有高教工會所稱校產變私產之情事。為協助前開法人改辦事宜,因此本部於「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規範私立學校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土地迅行變更,以加速學校法人改辦事宜。
(二) 解散(私立學校法第72、74條):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可捐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亦可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且依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應優先清償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因此並無高教工會所稱校產變私產之情事。

四、 生師比無法全盤解決我國高教少子女化各項衝擊
有關高教工會建議調整生師比,並無法全盤解決我國高等教育少子女化所衍生之各項問題,如學雜費收入及學校收入減少、教師教學模式改變、教學品質保證、學校經營與校產活化等各項衍生問題等。有關生師比調整部分,教育部為提升大學教學質量,現行「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規定大學校院全校、日間學制及研究生生師比基準,主要為規範學校應聘足師資以維持教學品質,並非用於教師聘任與否之依據,且各校生師比目前均優於前揭總量標準。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考量學校實際現況,教育部業重新檢視各大專校院之生師比,並規劃分階段修訂總量標準之生師比基準,修訂之目的在於希望學生受教品質不因少子女化現況而受影響。(104-106學年漸進式修訂生師比基準,全校生師比值將由32修正為27、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由25修正為23、研究生生師比值由12修正為10。)

五、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明訂保障教職員權益
(一) 教職員權益保障
   為協助學校妥處教職員離退問題,條例(草案)明定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核定停辦、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其教職員依據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時,學校法人得另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
(二) 專案輔導學校強制不動產信託
   另依條例規定,經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學校不動產應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信託管理,學校法人財產清算時,所積欠之教職員薪資、資遣費、教職員優退慰助金及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應支付被保險人之超額年金者,應最優先受清償,學校法人應協助全體教職員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債權等各項保障教師權益之條文。
 

上版日期:1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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