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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校產處置應秉持公益性原則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劉育秀    電話:02-77365853 電子信箱:yuhsiu22@mail.moe.gov.tw
有關高教工會於今(21)日發布新聞稿所指陳,部分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將解散後的校產恣意捐贈處置,非回歸公共教育使用一節,非屬事實,教育部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法人解散清算應依私立學校法處理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私立學校停辦後或學校法人改辦、解散後,其資產處置應以維持公共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依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並依下列順序歸屬之:(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經清查私立大專院校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規定及公益性原則:經本部清查結果,110所私立學校法人(含永達及高鳳學校法人)中,其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順序及範圍,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予地方政府者計有83所,佔75.5 %,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限;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1所,該捐助章程並已規定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26所;佔私校之23.6%。故均符合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及公益性目的,絕無恣意捐贈將校產轉為私產之情形。



私立大專院校退場除須踐行嚴謹之法定程序外,依法仍應報經本部核定,教育部亦將進行嚴格審查,對於私立學校所提出之土地處分或停辦改辦涉及賸餘財產歸屬部分,除以對現有教職員生權益之保障,作為核准法人停辦改辦的先決條件,其校地及校產處分後所得部分,需優先支付教職員積欠薪資及安置所需外,基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公共性之考量,賸餘財產仍應維持轉型發展公益使用,絕非給予董事個人。本部基於維護學生與教職員相關權益,並衡酌整體社會資源分配之立場,一定會從多面向審慎評估及把關,杜絕私立大專院校變賣土地及惡意倒閉之情事。



教育部近年陸續推行各項政策,以確保學校私立學校於調整規模期間,教學品質得以提升,並維持教育事業之公共性,自103年8月起規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整體方案規劃以高等教育品質之維護及提升為首要事項,其次為教育資源重整利用,協助學校創新轉型經營,以擴大教育版圖,提供多元發展之教育機會,最後並積極協調各部會協助有關校產土地、人力轉介等政策配套,近期將成立跨部會平臺及計畫辦公室,以統一事權具體輔導私立學校永續經營及停辦改辦等。務必在公共性原則下,促進高等教育優質化,輔導大專校院彈性經營並正向面對少子女化之衝擊,希冀促進教育朝向優質化、精緻化發展,以全面提升教育品質。
上版日期:10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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