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提升教師實務教學能力 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  訂定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楊雅婷     電話:(02)7736-5857 電子信箱:mickey@mail.moe.gov.tw

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4年1月14日訂定公布,教育部即著手進行各項子法研擬作業,以落實建立完整一貫與適合技職教育發展之技職教育法制,再現臺灣技職教育榮景,因而訂定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業經教育部法規會及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使技專校院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授課內容能接近產業實際情況,本法第25條明訂渠等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以利具備指導學生動手操作之能力。研訂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之重點如下:



一、界定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適用對象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意涵

依大學法第1條第2項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及第563號解釋,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另依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各校課程規劃係為自主權責,爰本標準第二條定義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為非屬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性質,餘由技專校院依課程自主原則認定。



另本標準適用對象參採教師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規定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為本法之適用對象,排除本法施行前已在職或轉任他校之專任合格教師。另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係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並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二、明訂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情形

教育部參採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將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類型分為,曾於業界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曾至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服務等,並提出相關計畫或成果證明者,或其他工作內涵與業界實務相近之單位 (如:個人工作室、學校之產學研發、研究、育成中心、學校附設或附屬機構…等)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者或具體成就證明者等類型,以利政策之延續。



但考量技專校院不同系所科聘任教師之專長背景與學歷多元,及產業變化快速,不同職業發展與可能具備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眾多無法一一列舉,為符合技專校院各系科實際用人需求,及專業科目與技術科目認定屬學校課程自主規劃事項,明訂由學校訂定採認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規定,以符合現場教學需求。



三、納入校務評鑑了解學校執行情況

本標準授權有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自行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為瞭解各校執行採認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作業情形,明定教育部將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以督促學校確實執行。



教育部表示,技術及職業教育是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推手,與普通高中、大學併稱我國教育國道之一。透過本標準之訂定,讓技專校院教師更接近產業,瞭解業界技術發展情況,提升教師實務教學能力,以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之教育目標。

上版日期:104-09-01

  • 相關檔案
    1. (附件)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技職司)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