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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過「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陳珮郡    電話:(02)77365406 電子信箱:page@mail.moe.gov.tw

教育部通過「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將依法對外發布。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的入學方式、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之限制。而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另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所以擬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辦法中對職業繼續教育的招生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受僱在職或轉業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二類,並以學分課程為限,並規範學分、學分數之計算規定。明定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規劃及設計方式。課程認可之有效期間,並由學校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明書,而職業繼續教育學習評量可採多元辦理方式,學員修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核發學分證明及學分證明之效用,也明確規範收費方式等。

教育部表示,本辦法草案訂定發布後的影響如下:
一、由職業訓練機構結合學校共同規劃課程,提供符合業界所需之進修訓練,可避免課程規劃過於學術化,確實與實務相結合,強化在職者或轉業者職業技能的提升。

二、由職業訓練機構發給學分證明,可促進職業訓練機構積極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擴大辦理容量與效益,發揮終身學習之功能。

教育部期望透過本辦法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實施內容具體明確,並達到提升在職者或轉業者職業技能的目的,以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的特色,培育社會所需人才。

 

上版日期:104-10-13

  • 相關檔案
    1. (附件)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總說明(技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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