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  強化教師教學及研發品質 訂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林婉雯    電話:(02)7736-5845 電子信箱:becky0630@mail.moe.gov.tw


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4年1月14日訂定公布,教育部進行各項子法研擬作業,為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具備實務經驗比率,強化教師教學及研發品質,因而訂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經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使技專校院教師教學內容能貼進產業實際現況,並與產業建立長期產學互動模式,業已訂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104年11月18日發布施行,未來技專校院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進行半年以上產業研習或研究,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界定技專校院需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依據本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包含技專校院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渠等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經查現行符合條件需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技專校院教師約16,659人。另因考量技專校院課程規劃為學校自主權責,有關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科目性質由學校依課程自主原則認定。



二、明定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形式

考量本法第26條立法目的係為使現職教師得以持續且定期增進實務經驗,又學校教師可獲得實務經驗之形式多元,且不同任教領域教師與產業進行產學合作之樣態有別,為利各校推動及規劃教師進行之研習或研究,明定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形式包含:「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或「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之深度實務研習」三種形式;又為利學校授課教學之排定,本辦法訂定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期間計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三、明定學校應建立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相關機制

有關教師應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範,屬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循事項,學校應設置有專責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及規劃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事宜,並排定每年校內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且學校應就教師所需專業實務技能或研究需求,主動邀請產學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研習或研究。另依據本法第26條規定,教師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學校應編列預算協助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亦得整合現有相關資源,以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支應,以利推動校內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未來配合本辦法施行,教育部將定期向學校調查瞭解各校規劃情形,並由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協助媒合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機會。另亦將透過跨部會協調合作,請各產企業及國營事業機構主動提供教師研習或研究機會,以促進產學深入交流,共同協助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之提升。



技術及職業教育是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推手,為因應產業快速變遷,並配合產業所需實務人才的培育,技職教育應加強與產業接軌,縮短學用落差。透過本辦法之訂定,使技專校院的現職教師之教學能更貼近產業,並定期瞭解產業發展現況及需求,提升自身教學能力與研發品質,以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我國未來所需專業實務型人才之教育目標。


上版日期:104-12-03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