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針對永達私校退場規定之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蔡紫芳    電話: 7736-6177 電子信箱:fang_470612@mail.moe.gov.tw

 針對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解私校退場規定之回應,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已修改辦法限定停辦之私校3年內「完成」改辦,否則命其解散
      教育部已106年1月6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第3項規定,私立學校停辦後,應於3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修正前規定係3年內「提出」改辦計畫即可,至於何時完成,沒有期限,修正後是要3年內「完成」,永達技術學院依照本辦法修正發布規定3年即要「完成」,而不是再給永達3年寬限期。屆期未完成者,教育部將依私立學校法第72條規定命其解散。
二、有關永達案進度說明
(一)永達技術學院於103年7月31日申請停辦,教育部於103年8月6日同意該校停辦。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學校法人停辦所設私立學校後得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二)該法人104年6月15日送交之改辦計畫及相關資料,考量內部仍未有共識,被退回改辦計畫。該法人於105年4月21日重新提報改辦計畫,擬轉型為教育法人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教育部已組成審查小組委員提供書面意見,並於105年7月18日函知學校審查意見,該法人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函復修正後之改辦計畫。
(三)教育部於104及105年至該校進行會計師查核,在相關應改善之項目未達成前,教育部不會同意其改辦計畫,其校產亦不會同意進行處分。
三、對維護校產處置之公益性部分
教育部認為私立大專院校退場除需踐行嚴謹之法定程序外,依法仍應報經教育部核定,教育部亦將進行嚴格之審查,對於私立學校所提出之土地處分或停辦改辦涉及財產歸屬部分,除以對現有教職員生權益之保障,作為核准法人停辦改辦的先決條件,其校地及校產處分後所得部分,需優先支付教職員積欠薪資及安置所需外,基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公共性之考量,其財產仍應維持轉型發展公益使用,絕非給予董事個人。教育部基於維護學生與教職員相關權益,並衡酌整體社會資源分配之立場,一定會從多面向審慎評估及把關,杜絕私立大專院校變賣土地及惡意倒閉之情事。
四、教育部將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強化輔導與監督密度
為強化教育主管機關對私立學校之輔導及監督密度,教育部刻正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未來專案輔導學校之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進行信託,並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至學校法人,以監督學校校產使用情形,避免學校不當挪移校產。另學校法人所設學校經停辦後,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致損害學校法人之利益,本部將令其解散,避免學校法人於私立大專校院停辦後掏空校產,強化私校之公共性。
 

上版日期:106-06-21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