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 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提醒出入境攜帶新臺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 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記得誠實申報。 三、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 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