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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布告欄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社區化改造之社區多元學習中心實施計畫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黃慧芬    電話:(02)7736-5682 電子信箱:hueifen@mail.moe.gov.tw
摘要: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106年7月10日院臺教字第1060180957號函核定「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增強友善社區民眾、高齡者學習環境之設備與空間,全面提升學校之友善空間及設備,以打造校園社區多元學習服務空間,提供社區民眾可學習、交流及共學的平臺,爰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執行期程
本計畫執行期程共分為3期:
第1期:106年9月至107年12月。
第2期:108年1月至108年12月。
第3期:109年1月至110年8月。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本實施計畫補助原則及基準依「教育部補助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一)補助原則
1. 優先性:以全國各鄉鎮市區55歲以上民眾超過該鄉鎮市區人
口比率20%為主要優先對象。
2. 效益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申辦學校之空間獨立性、歷年參與或協助社區辦理高齡學習、及社區學習活動經驗、特色性、配合度、永續經營之規劃等,排定優先次序,提報本部進行計畫審查。不重複性: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3. 課程特色:本計畫活動場域在學校,以老少共學為課程設計之特色者為優先考量。

(二) 補助基準:
本計畫將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3期辦理單位,3期原則共核定100所,本部將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申請計畫進行審查,所申請之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不包括人事費,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5-50萬元,分述如下:
1.本經費補助申請推動高齡者學習課程所需教學器材、設備及學校強化建築物之安全,提供高齡者安心友善的學習環境相關修繕費用為主,如地面必須平坦、安全扶手及設備、強化天花板燈光及各項室內友善環境空間等。
2.本經費補助學校餘裕空間轉型為推動社區教育以供社區民眾學習、交流及共學之場域,所需經費以推動社區學習課程所需教學器材及設備與修繕經費為主。
(三)本部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2.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八十。
3.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八十五。
4.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八十八。
5.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九十。
6.本要點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重要終身教育政策推動情形酌予增減,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申請學校依實際需要彙整修繕規劃(包含整體計畫說明、設置規劃圖、經費估算表)等擬具完整計畫書,並初審排定優先次序,於本部所定期限內,依申請計畫格式敘寫工作內容、進度、後續營運管理及預期效益等內容,檢附相關附件,送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2.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複審,並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進行簡報,必要時得實地了解。
3.經費審查:本計畫將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及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之標準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補助經費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並依核定內容執行所需經費。
(三)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 本補助款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本計畫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餘依相關會計法規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各單位一經本部補助完成,後續各項學習課程執行、列管等需依據本部相關要點規定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之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並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本部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參與訪視。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規定執行,未依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亦得列為本部相關督導訪視之考核項目。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定期回報執行進度,並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上版日期:1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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