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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防範及管理強化機制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蔡忠武    電話:(02)7736-5675 電子信箱:noon6811@mail.moe.gov.tw

教育部已於今(9)日邀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會商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防範及管理強化作為,有關社會各界關注補習班應實施實名制之議題,補習班依法於報核教職員工名冊及地方政府到班檢查時,已採實名登記制,未來俟實名制納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條文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將據以要求短期補習班於招生及廣告等對外揭露時,均須以真實姓名為之。於本法未修正前,地方政府將以行政督導要求補習班將教職員工名冊揭露於班內明顯處,並輔導短期補習班於日後對外招生或廣告時須以教師真實姓名揭露,以遏止使用別名之相關爭議。
教育部為強化維護學生於課後學習的安全,避免短期補習班再度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憾事,已全面檢視對於防範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相關法規與管理機制不足之處,將建構全面防護網,以保護每一位在短期補習班學習的孩子,以呼應社會各界對於提高短期補習班管理密度的期待。教育部積極作為說明如下:

一、強化短期補習班之監督管理及查核

教育部已責成地方政府於二週內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全面清查所轄短期補習班人員有無本法第9條第2項第4款之情形,以防範各級學校不適任教育人員流竄到補習班擔任負責人或教職員工。相關短期補習班抽查考核、定型化契約查核及稽查補習班違規經營非屬短期補習班業務,均已列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冀促使地方政府加強重視所轄短期補習班管理,積極落實相關查核。

二、防範不適任人員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教育部已規劃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建置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將本法第9條第2項所定性侵害及性騷擾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納入系統,以利地方政府查詢負責人及擬聘教職員工有無不適任情形,並於符合個資保護之前提下,協調警政、社政跨單位資料庫資訊連結或系統介接等,以強化不適任人員之查詢。

三、課予短期補習班通報責任並明定罰則

教育部將修正本法,朝明定短期補習班於知悉相關人員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課予通報責任,未通報者依法裁罰。並建議地方社政單位於接獲通報時,能橫向聯繫教育單位,讓學校輔導資源及社政與社工體系之資源能同時提供被害人所需之相關協助。

四、督導建立短期補習班性騷擾申訴及性侵害防治機制

教育部已函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防治性騷擾、性侵害等事項,督導短期補習班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如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如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建議短期補習班將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納入教職員工工作規則或契約;另對性侵害犯罪防治部分,亦請併同加強宣導,期能降低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件之發生。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於短期補習班學習的安全,教育部已全面檢視現有法規及管理機制不足之處,除將透過上述強化作為予以改善,並將持續了解各界的建議與期待,務使短期補習班管理更臻完善,期能完備相關防護機制,為學生安全與權益把關! 

上版日期:10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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