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本國語文教育推廣」,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所屬機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
■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包括臺灣母語日活動計畫。
(二)本部所屬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本國語文教育相關之學術會議、研討會、講(研)習會、論壇、博覽會、觀摩活動、競賽活動、學習課程活動及編輯製作語言參考用資料,不具營利行為之計畫或配合本部執行政策,辦理編修本國語文字辭典、語料蒐集等相關工作。
■申請期限(分2期受理):
(一)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二)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一)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三)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案不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
■申請方式: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辦理,相關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經費,需填妥計畫申請表(附件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事前揭露)(附件2)、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3)及詳細實施計畫書各1份,民間團體需附1份立案證明影本,正式函送本部審理。
(二)申請案核定補助後,民間團體需填妥收支結算表之聲明書(附件4),正式函送本部請款。
(三)受補助活動計畫結束後,需填妥成果報告表(附件5)、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6),併同所需提報之成果資料,正式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審查方式:
(一)由本部採書面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並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
(二)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完備性、可行性、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執行成效等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