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 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 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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