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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et技術小組會議記錄

臺灣學術網路技術小組第31次會議紀錄 友善列印
 
台灣學術網路技術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紀錄

台灣學術網路技術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紀錄

 

時 間:86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地 點:教育部電算中心十三樓會議室

主 持 人:劉副主任金和、曾顧問黎明 紀錄:曾志明先生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件一

 

主席報告:(略)

 

決議事項:

1. 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第四項已經贊助確定,將刪除此決議。另外修改

原第五項為「學校若非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不得連

接其他學校或單位,TANET核准之IP僅能供TANET連接使用,儘量避

免移至其他ISP使用,以免造成台灣之網路混亂。」

2. 為促進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在TANET上流通,修改「台灣學術

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修正草案)」(如附件二),擬提管理

委員會通過後修正施行。

3. 為了劃分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負責之業務,促進相互

之合作,服務連線單位及使用者,訂定「區域網路中心負責之業務

(草案)」(如附件三)與「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負責之業務(草案)

」(如附件四)擬提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4. 近年來INTERNET在國內盛行,連線單位巨增,並配合網網相連及多

點互連之需求,修改「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原則(修正草案)」

(如附件五),擬提管理委員會通過後修正施行。

5. 中興大學所提靜宜大學、朝陽技術學院及南投縣教育局已於台中區

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獲得共識成為試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請中

興大學轉知上述三單位,儘快提出設立之計畫書,提管理委員會同

意後試行。

6. 台中至新竹之T3骨幹電路,目前已有單位願意贊助,請相關單位提

出銜接相關設備之評估報告書,提管理委員會決議。

 

 

 

 

附件二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草案)

 

 

84.03.06修訂

86.03.17修正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

、經驗交流等多項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

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

此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下規範做為BBS站管理者及使用

者遵守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BBS站負起督導責任,而各站管理者需能配

合督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管理方面

  1.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BBS站等各類網路

   服務負起督導責任。

  2.必須記錄遠端主機 ( 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 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蹤問題來源。

  3.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4.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5.版主(BOARD MANAGER)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

   站自行決定。

  6.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

   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

   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適當地說明理由。

  7.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單位建議不要使用BBSNET的功能。

  8.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

   責單位核備後公佈之。

 

二、使用方面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

   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

   要求:

   (1) 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

    性的資料及文章。

   (2) 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

    性資料。

   (3) 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

     資料。

   (4) 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

     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

     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

     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2.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

   〝地址〞與〝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

   規使用者,系統管理者(SYSOP)有權清除其帳號。

 

三、其他

  1.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

   時,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2.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

   行。

 

 

 

 

附件三

 

區域網路中心負責之業務(草案)

 

86.3.17

 

1. 成立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服務範圍區域之

網路運作管理。

2. 協助服務範圍區域內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網路運作管理。

3. 提供此區網學校單位之網路連線、技術支援等服務事宜。

4. 積極推廣網路新興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使用。

5. 協調區域內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單位提供該地區電話

撥接服務及E-MAIL之帳號,專供該區域之各級學校教師

及學生之申請。

6. 協調區域內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單位提供該地區BBS、

FTP SERVER、WWW PROXY SERVER、NETNEWS及E-MAIL等服

務系統。

7. 定期舉辦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區域之學校專業教

師學習使用新的網路資源。

8. 維護連接至骨幹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專線電路,確保

網路之暢通。

9. 提供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校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附件四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負責業務(草案)

 

86.3.17

1. 成立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服務範圍縣市之

網路運作管理。

2. 協助服務範圍縣市學校單位之網路運作管理。

3. 提供此縣市學校單位之網路連線、技術支援等服務事宜。

4. 積極推廣之網路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使用。

5. 協調該縣市之單位提供電話撥接服務及E-MAIL之帳號,

專供該縣市之各級學校教師及學生之申請。

6. 協調該縣市之單位提供該縣市BBS、FTP SERVER、WWW

PROXY SERVER、NETNEWS及E-MAIL等服務系統。

7. 定期舉辦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縣市之學校教師及

學生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8. 維護連接至區域網路中心之專線電路,並協助連線學校

,確保網路之暢通。

9. 提供各校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附件五

 

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原則(修正草案)

 

85.06.21訂定

86.03.17修正

由於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TANET)

係一整合性之校際網路,內以各校之校園網路為基礎,外接

國際之學術網路,以促使國內外各級學校、學術研究及教育

單位來交換、分享資訊與共享電腦資源,因此目前TANET之

連線對象係以各級學校、部屬館所、省市教育廳局、縣市

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中心及HINET成立

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近年INTERNET在國內盛行,

連線單位不斷增加,TANET檢討連線原則以做為日後各單位

申請連線之依據,其原則如下:

一、 單位連線原則:

1. 各級學校及文教單位:

如部屬館所、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中心等單位,仍可逕洽各區域

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以數據專線連線

TANET,惟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

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

2. 非營利性財團法人:

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經TANET

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

二、 網網相連之通則:

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自本原則

修正通過後,須提出對TANET互惠之具體計劃,建教合作

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網路骨幹規模、服務系統

、網路運作方式、網路管理能力、可提供之資訊、互連

模式、配合措施、建教合作構想、互惠方式、效益等內容

,並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互惠原則,經TANET技術小組

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

1. 基本條件:

(1) 雙方互相不利用對方國際INTERNET專線。

(2) 雙方互相不利用對方國內骨幹線路。

2. 互惠原則:

(1) 互惠及建教合作計畫內容以協助TANET區域網路中心

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推動教育部「TANET到中小學計

畫」為基本範圍。

(2) 申請連線TANET之單位應自行克服電信法適法性問題。

(3) 網網互連的線路頻寬,依回饋計畫中雙方資訊交換及

建教合作等因素對雙方互惠程度之多寡而定。

(4) 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由申請連

線TANET之連接單位負擔。

(5) 互連初期以單點互連為原則,有多點互連之需求者,

得視其單位互連後之合作情形及雙方網路規模、管理

能力、維護技術等因素,提出特別回饋及網路多點互

連計畫及互連作業技術規劃書等資料由雙方協議。

上版日期:8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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