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規格標準、良好級標章規格標準
(110年7月2日環署空字第1101080581、1101080581A號公告)
※本標準適用於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及非公告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等)。
※上開公私場所申請標章,應檢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四點(一)至(七)規定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 歡迎本部所屬踴躍提出申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起升格為「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