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原名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111年3月3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空字第 111102293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16條第1 項第2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法令最新修正亦可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