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黑喜愛上網,某日在網頁上看到一則訊息,強調是會員特別優惠,祇要在網頁上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即得免費享有 500M B 超大型郵件信箱。小黑頗為心動,即留下個人基本資料,沒有想到在取得 500M B 超大型郵件信箱之後,可怕的惡夢開始了,每天都有不知名人士以排山倒海之勢把 電子垃圾郵件傳送到他的電子信箱裡,試問此種傳送大量資料的行為有無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
網路色情及暴力靠垃圾郵件死灰復燃了,根據行政院新聞局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雖然越來越多家長支持網站分級制度以免學童接觸網路色情及暴力資訊,不過調查中也顯示,有 52 %的兒童及青少年曾收過「色情、暴力影片或圖片」的垃圾郵件,但是僅有 20.7 %的家長認為家中小孩曾經收過這類的垃圾郵件,可見在家長與孩童調查數據有極大的落差情形下,更凸顯色情及暴力資訊在不知不覺中,藉著垃圾郵件大量散佈。
由於全球目前都無法有效防堵垃圾郵件,因此就算限制未成年網友連上限制級網站,但無孔不入的垃圾郵件,也將嚴重污染學童的網路世界。垃圾郵件的寄送多半是採用「亂槍打鳥」的方式,也就是以亂數或者是網路上留言時留下的郵件地址為對象,大量發送各種垃圾資訊,其中更以色情及暴力為主要的內容。像是各式各樣的偷拍光碟、色情網站甚至情趣用品,都不分收件者年齡、對象大量發送。由於類似的垃圾郵件並沒有像網站般,在閱讀詳細內容前,會申明 18 歲以下禁止進入之分級措施,因此小朋友在收到類似信件時,只要用滑鼠點選郵件,各種腥羶暴力的資訊馬上一覽無遺。
垃圾郵件除了讓小朋友受害頗深,對於一般的網友,每天的垃圾郵件量就占了所有郵件的八成,其中大部分的資訊除了各式各樣的直銷、貸款廣告外,色情及暴力資訊也是一樣不少,甚至有許多的垃圾郵件暗藏木馬程式,不但伺機竊取收件者的帳號,還會以收件者的電子郵件地址,當作轉發垃圾郵件的跳板。本案的小黑雖 免費享有 500M B 超大型郵件信箱,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在未蒙其利之前先受其害。
垃圾郵件所帶來的困擾,第一是侵犯個人隱私權,第二是浪費頻寬和信箱空間,第三是散播病毒; 對於提供上網服務之 ISP 廠商而言,這些電子垃圾郵件浪費了不少網路頻寬以及犧牲網路服務品質。廣告主只花一、兩分鐘的連線時間與費用,卻耗費使用者更多的連線時間、費用、磁碟空間來清理;而且電子郵件內可能夾帶駭客攻擊程式碼,不僅個人資料容易外流、又可能被當成攻擊的跳板。 ISP 的負擔更重,佔據網路頻寬、硬碟空間,嚴重時主機當掉,還得提高預算來支應額外人事費、擴增線路、數據機、連接埠以處理過量郵件。
有鑑於此,在技術面,許多軟體增加了反垃圾郵件功能,例如 PC-Cillin2004 與 Norton Anti-Virus 等防毒軟體;另外如 SOPHOS ,利用 Pure Message 技術,以七百五十種測試方法,包括內容篩選、同意接收規則、自動學習更新 反垃圾郵件引擎等,不論是利用關鍵字、 HTML 語言、空格、標點符號等方式,皆可主動偵測攔截。
在法律面, 自一九九六年起美國與歐盟陸續提出各種管理 垃圾郵件 ( spam) 的立法措施,例如,美國眾議院通過的「封鎖濫發郵件法」與參眾議院通過的「反 垃圾電子郵件法」,並經布希總統簽署,於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我國 交通部有鑑於先進國家實施了反垃圾郵件法,雖然此法有被批評過度干預網路發展的疑慮,但是大多數見解認為仍有必要,在已完成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增訂保護規定。但在此法完成立法之前,僅能適用現行的民、刑法加以保護,但問題是何謂濫發商業電子郵件,這就是一個難以決定的問題,而且,若罰則過輕,可能效果不大;反之,則易被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所以如何有效規範,是否搭配刑事與民事責任,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重點。
依據刑法第 352 條第 2 項規定:「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但能否援引該條文,首先須在客觀要件上檢視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行為,是否造成 ISP 系統當機或使用者電子信箱爆掉等情況,若單純只是郵件較多不堪其擾,則尚有未合;其次,在其主觀要件上,須審查發信者有無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故意,例如證明廣告主有干擾 ISP 系統、灌爆使用者信箱的故意,方有本條之適用;在民事責任方面, ISP 因他人寄發大量電子郵件廣告之行為致使系統當機、設備耗損,以及使用者因此額外支出連線費用、減少儲存空間等,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但仍須證明發信者就其損害之造成有故意或過失,亦必須羅列其所造成之損害,例如連線費用明確增加之額度、設備的損壞等、儲存或刪除郵件之成本、處理客戶需求的成本等,且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等。
至於其它的行政法規方面,根據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其規範適用對象,蒐集個人資料之要件與限制,利用個人資料之原則與限制,但目前由於網路信箱是否構成為個資法「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保護客體仍有爭議,且此法的規範主體限於八大行業與「徵信業及以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對於大賣場或是百貨公司等有意加以納入,但是否即能規範透過 e-mail 搜刮軟體在 BBS 站等討論區抓取上網者的網路信箱之行為,亦非無疑,因為不是以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個人、團體或電子商家,不在此法規範範圍內,故欲以此法相繩,恐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