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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題十:加工自殺罪之處罰是否適用於網路上之相約自殺行為 友善列印
加工自殺罪之處罰是否適用於網路上之相約自殺行為 圖例_大圖

事實經過:


自殺新聞一:三名分別來自台北縣、新竹縣與高雄市的男子,昨天被發現在台北縣新店市一家汽車旅館燒炭自殺身亡。警方初步查明,三人是以網路相約自盡,三人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五點多一起到新店市大潤發超市買了酒、燒炭器具、零食等,然後在同日下午六點廿分共乘白色小客車進入新店市寶橋路某汽車旅館之三 ○ 七室。昨天中午十二點多,旅館工作人員前往敲門,但沒有回應,打開房門發現三人已經死亡。


自殺新聞二:台南市女子黃 X 芳與替代役男李 X 瑜以網路相約自殺,警方偵查發現他們原本要等另一名人在澎湖的替代役男共赴黃泉,但因對方沒有休假而無法配合,自殺網站上還有其他人附和,警方已調閱帳號及位址追查,發現黃 X 芳電腦的「即時通」對話紀錄,裡頭有她與李 X 瑜從 8 月 24 日 到 27 日的對話內容,警方發現兩人已策劃自殺多日,與在澎湖服役的替代役男都利用「即時通」聯絡,若對方沒有上線,則使用電子郵件連繫,黃 X 芳說她每次看到小甜甜布蘭妮描述自殺的MTV,就感覺很好聽,「但很感傷」,她甚至提到於四月間在台北某地下酒吧網站貼出「想死」的文章後,陸續有多人附和,但大多不了了之。黃某與李某二人直到死前一刻,顯然都不知道彼此的真實姓名,兩人只透過視訊見過對方一次面,就相約在台南火車站碰面,兩人醞釀自殺前四天,連如何減輕死亡恐懼,兩人也談得非常深入。


法律解析:


自殺行為與智力智商 (IQ) 無關,事實上很多是天資聰慧之人,但是與情緒智商 (EQ) 息息相關,而遺憾的是少有人兩者兼俱,針對上述二則新聞,對社會各界震憾甚大,最近數年來網路快速發展的惡果,政府相關單位好像已無法控制,犯罪種類不勝枚舉,尤其是自殺網站,讓一些受挫折、內心憂鬱的人因鑽牛角尖而做傻事,特別是現代社會疏離,網路的交叉比對特性與匿名性使人們容易在沒有利害關係的虛擬世界中找到投緣者,當彼此都有自殺念頭時,更會增強勇氣付諸行動,也就是自殺氣氛會「傳染」與「炒熱」,網站上的聊天室就是「群聚效應」的一種表現;在網路上相約自殺,也可以「強化」並「合理化」自殺的動機,若有專家不定時上網攔截與糾正不正確的消息,或有助於阻止集體自殺行為的發生,但問題是專家不易尋得,而且,也未必適時出現。


關於在網路上之相約自殺究竟是煽惑或教唆行為,首先在法律面必須先釐清煽惑與教唆乃是不同的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所述,網路上的相約自殺行為可能為前者,亦可能為後者,端賴個案的事實認定。

煽惑 

教唆 


 表一煽惑教唆比較表

1. 對不特定之多數人
2. 公開進行
3. 煽惑者與被煽惑者是對向犯關係
4.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它法為之
5. 刑法分則要件

1. 對少數之特定人
2. 秘密為之
3. 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成立共犯關係
4. 不限使用方法,任何方法均可
5. 刑法總則要件


另外,加工自殺罪之態樣尚有在 得自殺者承諾而殺之 的情形,是否可以主張 「得被害人承諾」而成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進而阻卻法律責任,本文認為此一情形的適用前提必須是該放棄的法益確實是被害人所得任意處分者,通說見解認為生命法益不容許個人任意處分之法益,僅能由上帝決定,故雖曾受網友之囑託,仍不得以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 當然,「生命價值之絕對」在人身患重症而只靠藥物,或僅依賴醫療器械勉強維持呼吸心跳,或是精神極度痛苦情況下,是否仍須僅守此一原則確實受到考驗,因為僅剩下軀殼的「人」,是否還是我們所謂的「人」?這樣活著,使病患及家屬都受到極大的痛苦與煎熬,生命的尊嚴和價值在哪裡?尊重每個人是獨立的個體,有其自我決定存活或死亡之自由,現行刑法第 275 條正是因為有限度地尊重個人意思決定自由,故其刑度相較於刑法第 271 條之普通殺人罪,已做了適度的減輕,於安樂死尚未合法化,且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之前,若驟然認定得以被害人承諾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恐怕過於浮濫,且將架空 加工自殺罪規範, 使現行刑法第 275 條形同具文,這也是現行世界上少有國家追隨荷蘭的立法腳步之原因。


由上述案例可知網路交友是此一自殺現象得以風行的主因,因為網際網路的匿名性使得上網者在初期不用擔心自己的身份會曝光,人們可以盡情發洩情緒、呈現自我,並且滿足與人接觸的需求。經由網際網路的互動,使用者可以比真實生活更自由自在的抒發意見和想法 ( 無論其觀點是否健康 ) ,也可以很方便的找到具有相同背景或興趣的朋友。讓人們可以在不需經由外在相貌等的外界評價之下,為他人所接受。再者,在網路上交朋友的好處是充滿高度想像性,比較不容易以貌取人,但也因為網路文字上的開放,使得有些人的問話變得肆無忌憚、直接且無禮,或不尊重他人(或女性)的隱私或個人情緒問題。另外,網路的隱密性使得透過網際網路所傳遞的訊息得以更迅速與直接,在網路上的人際互動對話得以更直截了當,毋須以傳統溝通方式的循序漸進,例如「你的身高體重與三圍?」與「你敢不敢一起死?」之類的對話,這些是不太可能出現在真實生活中初次見面的對話裡,但是在網路匿名的環境下,它就是發生了。


本來就不太正常的孩子容易戀上網路,他們往往借助網路來逃避現實,網友相約自殺,錯不在網路,網路只是提供便捷性,讓有自殺意念的人相互結合,就算沒有網路,這些人本來就是自殺的高危險群。因此,網路相約自殺其實還是社會問題的反射,只要是導致自殺根源的問題在社會中存在,自殺現象與集體邀約加工自殺就可能出現在網路中。因此網路交友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其實與現實生活交友相去不遠,而網路交友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例如在現實生活上遭遇到挫折、找不到自我定位或寂寞難捱等,藉著網路交友來暫時滿足自己、填補心靈上的空虛,雖容易交到新朋友,但卻無法建立有深度的人際關係。由於網路上的人際關係比較容易形成與控制,青少年可能藉由網路上的人際關係,來逃避複雜且無法掌控的真實人際關係,而且若沉迷網路時間愈久,則與父母或長輩相處的時間將會更少,造成情緒疏通管道日益淺窄,終而走上絕路。


在現實面,「溝通」是最重要的防止自殺做法,多數自殺者乃因為缺乏有效的溝通管道而尋短,但是溝通也是需要技巧,所以不間斷的學習是必要的,很多家長與教師都反應孩子把網路語言寫進作文,或是作為日常生活用語,而認為學不來了或是拒絕接受此種受到污染的表達方式,例如「 98 」代表走吧、「 886 」代表再見、「 BF 、 GF 」代表男、女朋友,聊天室裡的「潛水」、「丟水球」、「水水」、「大大」、「安安」等用語,若情緒低落的孩子僅能藉上網來覓得知音,則低潮的情緒可能愈來愈嚴重,這個時候若有人開口邀約自殺,成功機率頗大。關鍵在於許多家長與教師無法掌握這把溝通鎖匙,使得他們與孩子之間形成代溝。網路雖然是人類社會的反映,但是它又有著自身的特點。網路語言即是明顯的特點,作為家長必須去自動學習和瞭解,而不可能讓思想十分活躍的孩子們再回到父輩們的起點。因此,家長加強學習網路知識,網路語言,跟上時代、跟上孩子們的步伐,才能夠與孩子們做好溝通,進而監督孩子們正確使用網路,擁有良好的網路使用態度。
 


自殺網站對抗壓性差的人傷害那麼大,除了留給養育的父母悲傷與無奈,民眾最為不解的是政府何以還不禁止危害民眾身心健康的網站,若能適時關閉網站,切斷有自殺傾向者的連繫管道,制止自殺衝動,或能減少憾事。但 依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學說上謂之加工自殺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體:任何人; (2) 犯罪客體:限於對於具有意思能力的自然人; (3) 犯罪方法:教唆、幫助、受其囑託、得其承諾。網路固為誘發不特定人利用集體自裁方法,但目的有別;本此, 自殺新聞中以網路相約自盡 的行為,除非網路業者有幫助或教唆自殺的具體事證,否則,難以僅提供網路平台為由科其責任,故無刑事責任可言。事實上, 防堵網站只能治標, 「完全自殺網站」仍得為意見表達的對象,但主管單位與網站站主必須建立讀者正確的認知,可透過網路論壇、書評或讀書會等方式,以反行銷( COUNTER-MARKETING )策略來糾正此類自殺事件的偏差。而且, 學校或家庭若不能從生命教育扎根,提倡揭心活動,加強心靈連繫管道,供學生或孩子抒發心事,則關閉網站其實是一點效果也沒有。

摘要:專題十:加工自殺罪之處罰是否適用於網路上之相約自殺行為
上版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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