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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題十二:板主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背後的民主正當性 友善列印
板主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背後的民主正當性問題 圖例 _大圖

事實經過:


阿明是學校 BBS 站的板主,某日有一篇刊登不利於學校師長的報導,阿明認為發表即便所言並非真實,但仍有發言的權利,為了尊重其言論自由,故並未加以刪除,此舉引起諸多同學責備的聲浪,認為板主若不知情也就算了,現在既然已掌握訊息,即應當機立斷加以處理,而阿明未加以處理即是失職,雖然其任期尚未屆滿,仍醞釀罷免,以平息眾怒;阿明則認為一來其已秉公處理,二來他的處理也無偏頗,故堅持留任,以便得以對抗這些搗蛋的同學,試問,何者比較有道理?


法律解析:


民主正當性 (political legitimacy ,或稱政治正當性 ) 意義即在一國家內由人民所授權而賦予政治機構行使統治與政治權力,民主正當性重要的權力來源即是透過在國家內人民所同意 (consent ) 並賦予政府機構 (institution) 行使統治權;因此國家統治機構的民主正當性模型實質上可謂為國家權力 (state power ) 的正統性。在學理上,通常民主國家體制內擁有民主正當性機構的即為人民所直接授權,透過選舉的方式所組成。檢視有無民主正當性之關鍵即在於: ( 一 ) 政治機構之權力來源; ( 二 ) 決策系統中各機構所面臨的權力衝突。分析的要點包括各機構間的權力分配是否互相制衡 (check and balance) ,有權力的領導者是否由公民所直接選舉產生 ( 代表性充足性 ) 與決策系統發展等。


所有的眾人之事皆須具有民主正當性做為基礎,否則其存在的事實即可能受到相當質疑,例如立法院趁混亂之際通過某一具有爭議的法律或預算,過去司法院大法官的立場可能以「政治問題,不予解釋」方式帶過,但是愈來愈多的聲音認為若違反民主正當性,這已經不是三權分立的問題,而是民主的基礎被全盤否定的重大爭議,故大法官即責無旁貸。上述情形不僅發生在 BBS 站上,也發生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在這民主時代,容忍不同意見的雅量也是必備的道德情操,因此,哲學家伏爾泰說:「我完全反對你的說法,但誓死支持你有說這些話的權利」,在網路環境下,人性尊嚴仍舊是基本權的基礎,因為爭取作為一個人的尊嚴是天生具備的權利,每一位國民固然有遵守國家法規範的基本義務,但人絕對不是單純統治權行使的客體,而是國家主權的主體。從哲學層面言之,人之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且人性尊嚴並非如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縱使未出生的或已死亡的,仍有維持其人性尊嚴的必要,我國刑法第 247 條與 312 條因而有對屍體或名譽加以毀損的處罰規定,可見人絕非為了某種政治體或某種意識形態而存在,是國家的主體,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而非達成目的之工具。


民主正當性是國家能否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為了達到上述目標,就是要把人性尊嚴的保障發揮到極致,但如何達成必須從檢視其核心價值著手,通說見解認為人性尊嚴應具有兩個基本內涵,第一是人的主體性,第二是人的自由意志應受尊重;就前者而論,凡是對人加以工具化或客體化的作為皆應禁止,包括所有殘忍的、歧視的,不人道與屈辱性的處罰,例如,不得任意對犯罪嫌疑人施以不必要的強制驗血或驗尿,或是過度使用測謊器,利用死人做撞車試驗品 ( 縱使因而可找出車輛的安全性設計 ) ,也是要禁止的,因為過多的強制措施無異於昭告天下,係將人當作實驗性的動物看待,但不限於此,凡是人的主體地位所保障的權利,亦應謹慎處理,故板主的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也要尊重其為主體,而非為工具或客體,以為可得「揮之即來,呼之即去」;就後者而論,人有自由意志方得作自己的主人,這種意志自由包括形式的與體制面的,對各種相關情況作理性分析,進而作成適合的決定,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契約不得強制訂定,若因被詐欺或脅迫所定的契約,民法賦予撤銷權,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在板主的去留之間,除非有明顯違法事由而必須依法令解職,或是因為契約屆期而必須去職,否則,應以其自由意志為主要依據。


除了上述民主正當性的論述外, BBS 站也是一種媒體,在我國尚未制定媒體法之前,有關於 BBS 站上的爭議事件,無論是對外的網友發表文章,或是對內的板主選任或管理問題,都應該回歸到憲法層次來檢視媒體角色的適法性與適當性問題,例如我國對於新聞報導雖然沒有諸如德國的報導回應請求權,但是衡平報導的原理仍然得由憲法的基本權保障中推衍而生,特別是在 BBS 站上的多數決充滿著不確定性,雖然表面上敲擊的數目愈多表示愈多人支持或反對,但是不要忘記每一位瀏覽者皆得重複上網發表竟見,所以,這個數目的涵意絕對不同於一般政治選舉的票數,因為它已經違反了「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公平原則,對於板主而言,若以此為據而要求其被罷免或辭職,這毋寧是極大的不公平,同樣地,若因而選出新板主,或是利用此一方式決定其任期,皆不能說是已透過充分、完整的討論,其民主正當性即有相當疑問。


至於主管機關是否應介入 BBS 站的板主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爭議,雖然多數見解認為既然是主管單位,當然責無旁貸,應該回應多數同學的需求,以便建立網路使用的正常秩序,但本文認為無此必要,主要的理由是 BBS 站也是社會的一個縮影,站內的爭議應採自主管理,這是學習獨立與成長的良機,錯失了這種針鋒相對的機會反而阻隔了磨鍊之途,所以,此種應屬雞毛蒜皮之事,不必主管機關事事費心,如果介入過多,反而有反效果;再者,若利用主管的身份要求提供紛爭兩造間的證據,本文亦認為不合法與不適當,因為在「令狀主義」下,這必須由司法機關出示強制處分的令狀,例如搜索票與扣押票,而不得由行政機關為之;依據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第 5 點規定,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違法之明確證據,並取得搜索票,否則,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另依同要點第 3 條規定,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我國向來在大專教育課程中不注重公民訓練,若主管機關未訓練板主管理網站的基本技巧,是否有落入「不教而殺」的口實,也深值省思;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灌輸衡平理念也頗為重要,一般大學的 BBS 站,其站務負責人與系統管理者 (SYSOP) 、討論區管理員 (BM) 及一般使用者之對應關係,特別是彼此間之權利、義務、等級與組成,各校似皆未詳盡規範;針對異常情況處理,從證據法則觀察,內部單位與外部單位的分工方式也頗令人納悶,尤其是當事人要求行政單位配合提供證據的合理性常受到各界質疑,因為此種情形可自行蒐集資料,何須勞煩他人,而且,此處並無證據資料偏在一方的情形,應由當事自行為之,似較妥當?更何況, BBS 站的使用者非常複雜,也不僅是在學學生而已,也有甚多社會人士混雜其中,此是教育的主管單位欲介入社會人士與學生之間紛爭,基本上已喪失適格性,故其爭議應該是由司法或準司法性質的機關處理比較妥當,這也是多數民主先進國家對於此一問題的處理態度,不是沒有能力管理,而是管理的方向與管理的民主正當性使然。


在本案中,阿明的板主職稱之產生與任期都應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以便充分反應適才、適能與適德的要求,阿明的下台也是一樣,其未刪除不利於學校師長的報導固然引起相當多同學責備,但阿明做為一位板主,應該有板主的權利與義務,而且也有維護板面所需的裁量權,除非有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的情形,否則,其自主性應受尊重,正如發表文章者之言論自由應受尊重同樣的道理,若因而被要求罷免或辭職,也應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不得採取一種類似「人民公審」的方式,這種極端方式是不符保障人權理念,也無助於網路世界的發展。

摘要:專題十二:板主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背後的民主正當性
上版日期:1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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