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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人事處新聞稿

回應高教工會指教育部所草擬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並無私校減薪之條款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呂怡潔    電話:7736-6347 電子信箱:yicl@mail.moe.gov.tw

有關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表示,針對教育部近日提出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是為私立學校設立減薪巧門,許多私立學校教師遭校方違法刪減學術研究費等情,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 有關所提私立學校違法刪減學術研究費部分,教育部已於102年10月24日行文,令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也納入104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規範,所以自102年10月24日起,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同意前,不得任意去變更學術研究費之支給數額。如私立學校違反上開規定,教育部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立學校獎補助款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另待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教育部也可同時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以違反規定的私立學校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二、 另所提大華科技大學有扣減教師學術研究費之情事,據教育部了解,該校部分教師因不同意學校扣減學術研究費,學校即未給薪或續聘等情,教育部已經於104年9月25日及同年10月22日函知該校,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計列行政缺失並列入私校獎補助款扣減事項。

三、教師待遇條例已於104年6月10日公布,依該條例第2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另依104年5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附帶決議「(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教育部研擬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將遵循此立法院決議事項,將決議內容納入細則規範,草案並於104年10月15日徵詢相關機關、各地方政府、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意見。各相關機關團體如對草案內容有相關建議,亦歡迎提出。

 

上版日期:1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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