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
二、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