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於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教職員於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