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儲金制實行前、後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採分段給與原則辦理。
儲金制建立後,新進教職員依規定撥繳儲金,始得於退離時採計年資,領取其個人帳戶中儲金之本息。至於現職教職員亦配合改按儲金制規定撥繳儲金,於退離時領取其個人儲金本息,惟其儲金制建立前年資,仍依改制前規定核算退撫給與,由原私立學校退撫基金支付,如有不足,由學校主管機關支應。
如某現職教師已具私立學校年資20年,參加儲金制10年後辦理退休,則其一次退休 金以合計下列金額給與:
一、舊制年資:依現行退撫辦法,以退休時薪級,按20年之基數標準支付。
二、儲金制年資:依儲金制規定,領取10年個人帳戶內本息。
又,上開教師如另具有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年資,該段年資退休金由學校主管機關或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支付(依私立學校法第6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