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規
定,應由教職員按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始得以經儲金管
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另,以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
的組合做為運用選擇之教職員,其個人帳戶之儲金收益,無論在自主投資實施前後
,均依本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予以保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1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3項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
第1條
四、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
第4條
教育部101年10月3日臺人(三)字第1010178785號函
一、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
、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次依同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
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
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二、次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又
,同條例第4條規定:「(第1項)儲金管理會訂定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31條
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
於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
為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第2項)私立學校教職員得按個人風
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應以前項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
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三、承上,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已明定,由教職員按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
合,其未選定者,始得以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
用選擇。是以,選擇主體為教職員並無疑義。
四、另,依本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儲金統一管理時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
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
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準此,以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運用選擇
之教職員,其個人帳戶之儲金收益,無論在自主投資實施前後,均依本條例第
10條第3項規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