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人來臺研究漢學獎助實施要點
一、漢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實施「外籍學人來臺研究漢學獎助」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研究之對象為國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外籍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含博士後研究)、博士候選人,以及學術機構之研究人員。其來臺研究內
容以漢學及臺灣研究之主題為主。
三、獎助研究之事項包括:補助研究費用、提供資料服務、聯絡大學及研究機
構、利用本中心設備等項。
四、獎助研究之期限:1 個月至1 年為原則。
五、申請人應在每年 5 月31 日前向本中心提出次年1 至12 月之研究申請。經審
查後,於同年八月底前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表
2. 簡歷表(包括著作目錄)
3. 研究計畫
4. 推薦信一封以上
六、獲得獎助學人享有本中心提供之旅費及研究補助費。惟旅費補助之對象為現
在國外之外籍學人,現已在臺從事研究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1. 旅費:提供獲得獎助學人由居住地至臺北間直飛來回機票(經濟艙)乙
張,該費用於抵臺繳交電子機票、購票證明文件或相關書據後發給。
2. 研究補助費:於每月月初發放。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含博士
後研究)、博士候選人四級。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比照支給,其金額由本
中心訂定,若有調整時經本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後宣佈。
八、獲得獎助學人必須與本中心簽訂合約並遵守下列規定:
1. 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兼任他職,亦不得接受我國其他單位補助。
2. 參加本中心安排之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3. 利用本中心及國家圖書館設備時,依相關規定辦理。
4. 研究期滿前,應提出研究報告或論文。
九、獲得獎助學人如未遵守本要點第八點各款之規定,本中心得停止發給其研究
補助費。
十、獲得獎助學人於研究期滿後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指導委員會授權本中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