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所編之「美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是作為有意出國留學學生選校參考輔佐之用,並不代表列入參考名冊學校即獲教育部認可;而所取得之學位是否被認可,仍必須依據教育部高教司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規定由各大學予以各別查驗證定所修學位之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等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者,以及其它如修業年限及上課使用語言等是否符合規定後,才能確定是否被認可,及認定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
學歷「文件驗證」與學歷「查證」的差別在於:學歷的「驗證」乃就畢業文件上職官之資格、簽名及鈐印之真偽予以簽章,作形式效力之證明,可由當事人自行向外交部駐外館處領務組申請辦理;而「學歷查證」,則是對學歷證件實質內容的查證,由用人機關或單位辦理,不受理個人申請。畢業證書及影本經駐外館處領務組辦理「文件驗證」僅表示該證書或影本為真,並不代表該國外學歷獲我國教育部認可。
因此駐休士頓教育組再次提醒我留學生,不論是否學成後返國有意擔任公職,或在學校任教,或僅作為一般個人學歷證明之用,一定要在畢業返國前將畢業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證明送請所轄畢業學校所在地該州的駐外館處領務組辦理「文件驗證」,有關規定及驗證外國學歷申請表、授權書表格等,請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參閱下載,或電洽駐休士頓辦事處領務組(713) 626-7445,駐丹佛辦事處領務組(720) 587-2949 。俾返國後送請用人機關、學校直接辦理查驗認定,以免還要從國內郵寄到駐外辦事處申辦驗證後,再送交用人機關查驗認定,徒增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