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徵求校長候選人公告
一、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本校第十二任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校遴委會)遴選作業細則及本校遴委會第一
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推薦本校校長候選人,預計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聘,任期4年。
二、本校校長候選人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之資格,且未有任用限制之情事及就任時年齡未滿65歲(須民國49年8月2日以後出生)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秉持本校創校宗旨,願落實本校之教育理念。
(二)在藝術上或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三)高尚之品德情操。
(四)卓越之行政能力。
(五)對藝術及學術自由之高度尊重。
(六)超越政治黨派利益,已兼任黨政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1. 中央研究院院士。
2. 教授。
3.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3年以上。
四、本校遴委員會接受具下列資格者,15人以上連署推薦:
(一)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講師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副研究員級以上研究人員。
(二)校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本校校友。
五、推薦校長人選應先經被推薦人同意,連署人應提供被推薦人之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及藝術展演目錄、各項學術獎勵、榮譽事蹟及推薦理由、治校理念等資料。
六、本校校長遴選辦法、遴委會遴選作業細則、校長候選人連署推薦表、校長候選人資料表、校長候選人自我檢核表、校長候選人資格審查表、應揭露事項義務及對遴委會委員適格性提出異議之權利說明、校長候選人在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及兼職情形聲明書等相關資料,請至本校網站首頁(https://w3.tnua.edu.tw/)點選「校長遴選專區」下載相關規定及表件,請依式填妥(請附pdf電子檔)並提供三年內二吋證件照(請附電子檔),於113年12月6日(星期五)前,以掛號或快遞郵件寄送(以郵戳為憑)本校遴委會【地址:11201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人事室代收)】,或於同日下午5時前遞交本校遴委會(由人事室代收,地址同上),寄送後請以電話聯繫確認。電子檔併請寄至本校聯絡人信箱(ycteng@ccnia.tnua.edu.tw),逾期恕不受理,候選人繳交之表件及資料恕不退還,惟逾期如係因不可抗力事由,由遴委會討論之。
七、被推薦人提供之資料如有不全或表格、撰寫方式不符規定等情形,經通知推薦人或候選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本校聯絡資料如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聯絡人:黃主任或秘書(E-Mail:ycteng@ccnia.tnua.edu.tw)
地址:11201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電話:(02)28961000轉1601或1602
傳真:(02)2893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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