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順化以北地區2023年「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申請辦法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公告
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為鼓勵越南優秀青年學生赴臺灣學習華語文及認識臺灣文化,以促進雙方教育文化交流,加強彼此瞭解與友誼,特別設置華語文獎學金,提供越南青年學生申請。
一、獎學金期限:
(一) 受獎期限:每名申請人可依個人實際需要申請赴臺灣研習華語文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或12個月,然實際受獎期限需視當年申請人數及核定人數另行核定,並於獎學金證明書中敘明。
(二) 年度受獎期間: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受獎生應依核定受獎期限,按時赴臺灣註冊,未能於該期間赴臺灣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受獎生於學期(季)開始後註冊就學者,自抵校就學當月起核給獎學金。
二、獎學金待遇:
受獎生每人每月可獲獎學金新臺幣25,000元整(約為840美元),受獎生應前往教育部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附件1-臺灣各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名單)研習華語文。大學華語文中心原則將於每月10日前,依受獎生出席上課情形及學業成績合格標準,按月核發本項獎學金,惟第一個月獎學金需於抵臺後1至2個月,教育部才核撥,故建請備妥初期所需學費、房租(押金)及生活費至少2,500美元。
三、申請期限:
2023年2月1日至3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越南公民,具有越南國籍且戶籍地為順化(含)以北地區,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3.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4.在臺灣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 換學生。
5.同時受領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助學金。
五、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齊下列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郵寄或送交報名地點:
(一)填妥「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申請表1份(附件2,須黏貼3個月內2吋照片)
(二)越南籍身分證件或護照影印本1份及戶籍影本,戶籍地址須為順化(含)以北地區。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影本各1份,須經各省司法科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越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四)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證書1級以上,或有效之國際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1份。
(五)臺灣某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之入學同意函影本1份,或已填妥之入學申請表影本1份,正本請自行寄送至擬就讀之華語文中心。
(六)學校師長或工作單位重要關係人之推薦信2封,並經推薦人親簽。
(七)研習計畫。
**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六、申請地點:
戶籍在順化市(含)以北地區的申請人,請將獎學金申請資料寄送至下列地址: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河內市紙橋郡范文白路1號PVI大樓20A(KT)樓
洽詢:Tel: 024-38335501 ext. 8458 Fax: 024-32262114
Email: tweduvn@gmail.com
**順化以南地區申請人,請向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教育組申請;
洽詢電話:028-38349160 ext. 2202~2203。Email: eduvietnam@mail.moe.gov.tw。
七、審核項目:
審核標準主要是參考申請人之(1)研習計畫、(2)學業成績、(3)語言能力、(4)推薦信函、(5)書面審查或面談表現。
八、作業時程:
2023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申請;4月至5月底前審核資料、面談,書面審查未通過者不另通知,申請資料亦不退還;初選錄取之候選人須於6月底前繳交(1)大學華語文中心入學同意函(未獲入學同意函者不予錄取並取消候選資格)、(2)經驗證之學歷文件(畢業證書與成績單)、(3)外語能力證明( TOCFL、國際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正本,正本驗畢退還);正式錄取人應於7月底前參加赴臺研習行前說明會;8月申請臺灣簽證(受獎生自費),自行購買機票、備妥註冊費及2-3個月生活費,準備搭機赴臺灣學習華語文。
九、受獎生應遵守事項:
(一)受獎生應選擇及依臺灣教育部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前往臺灣研習華語文。
(二)每週至少應修習15小時語言必修課程,不包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單月語言必修課若缺課達12小時以上者,停發1個月獎學金。連續2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80分以上者,註銷獎學金資格。
(三)受獎期間為1年之受獎生,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語言中心研習1學期(季)以上,可依各華語中心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1次為限;1年期以下之受獎生,則不可申請轉學。
(四)受獎生研習成績、品行不佳或出席上課未符合規定時數者,將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受獎期限最後1個月若提前回國而致當月缺課時數逾12小時者,須繳回當月份獎學金。
(五)受獎生在臺灣不得非法工作,如經查獲未申請核准即在臺灣工作者,除立即註銷其受獎資格外,並應繳回自聘僱日起已獲領之獎學金。
(六)受獎期限為6個月以上者,均需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之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七)受獎期限為6個月(含)以上者,應備妥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表,申請臺灣長期居留簽證;受獎期限少於6個月者,一律申請臺灣短期停留簽證,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表。簽證費用均由受獎人自行支付。
(八)受獎期限為9個月以上者,來臺就讀後,應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3級 (進階級)以上考試(考試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並於受獎期限屆滿前1個月繳交測驗合格證書或成績單予就讀學校;未提交者,停發1個月獎學金。本項證書或成績單如於申請獎學金時即已提交,赴臺後可免再參加華測考試。
(九)受獎生應簽署「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1份,並遵守本項獎學金相關規定。
十、消息公告: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http://www.roc-taiwan.org/vn_vi/index.html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https://tweduvn.org/
申請表 (Word檔, PDF檔)
臺灣各大學院附設華語中心參考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