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外籍學人來臺研究漢學獎助」
一、 漢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實施「外籍學人來臺研究漢學獎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助研究之對象為國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外籍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含博士後研究)、博士候選人,以及學術機構之研究人員。其來臺研究內容以漢學及臺灣研究之主題為主。
三、 獎助研究之事項包括:補助研究費用、提供資料服務、聯絡大學及研究機構、利用本中心設備等項。
四、 獎助研究之期限:一個月至一年為原則。
五、 申請人應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中心提出次年一至十二月之研究申請。經審查後,於同年八月底前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表
2. 簡歷表(包括著作目錄)
3. 研究計畫
4. 推薦信一封以上
六、 獲得獎助學人享有本中心提供之旅費及研究補助費。惟旅費補助之對象為現在國外之外籍學人,現已在臺從事研究者,不予補助。
七、 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1. 旅費:提供獲得獎助學人由居住地至臺北間直飛來回機票(經濟艙)乙張,該費用於抵臺繳交電子機票、購票證明文件或相關書據後發給。
2. 研究補助費:於每月月初發放。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含博士後研究)、博士候選人四級。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比照支給,其金額由本中心訂定,若有調整時經本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後宣佈。
八、 獲得獎助學人必須與本中心簽訂合約並遵守下列規定:
1. 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兼任他職,亦不得接受我國其他單位補助。
2. 參加本中心安排之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3. 利用本中心及國家圖書館設備時,依相關規定辦理。
4. 研究期滿前,應提出研究報告或論文。
九、 獲得獎助學人如未遵守本要點第八點各款之規定,本中心得停止發給其研究補助費。
十、 獲得獎助學人於研究期滿後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指導委員會授權本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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