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行政院111年6月23日會議決議,擔任「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幕僚機關,邀集各相關部會共同研擬,並提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討論後,是項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於112年2月20日核定在案。
本次擬定「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以全民為轉型正義教育之主體,提出「促進社會理解與和解,國家體現人權價值」的願景,強調學校教育、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軍事人員、警察及情報人員之訓練,併納入其他轉型正義事項之社會大眾溝通,研擬「扎根學校融入教育」、「重點對象深化理解」、「社會溝通促進和解」、「實踐人權永續價值」等推動策略及相對應方案,透過「面對過去」、「處理遺緒」及「展望未來」的學習內涵,經過理解、平復與反省,奠定國家鞏固民主自由的核心價值,締造永續的和平。每年行動綱領各面向所列主辦機關應提出執行成果,定期檢視推動進度,必要時提報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以作為行動綱領評估與檢討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