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9年4月29日國海人勤字第1090003908號函暨「海軍榮譽頒贈及呈獻辦法」辦理。
二、本次申領榮譽徽年資為20年及30年;各單位檢討列冊時,應確認當事人尚未領取榮譽徽,不得重複申領(商借人員由商借單位提出申請)。
三、年資計算自任官之日或派職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服役全年資為準(就讀基礎軍事院校年資不得併計);士官轉服軍官、回役或再入營人員,前後年資不得併計。
四、屆退人員合於頒授者,服務年資得計算至退伍生效日止,並由權責單位於屆退前3個月提出申請,不受定期申請期限限制,已退伍人員不得申請補發。
五、因案受刑事處分之人員,不予頒給榮譽徽。
六、各大專校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於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前函報本部憑辦;以紙本公文函報者,請另將名冊電子檔傳送至本部承辦人電子信箱(ag8721@mail.moe.gov.tw,「寄件主旨」及「檔案名稱」敘明學校名稱,如:國立○○大學113年海軍榮譽徽申請人員名冊),單位無符合資格者毋須陳報,逾時未陳報者視同無符合資格人員;請確實審查符合申頒人員資格,未依時陳報(回傳)或資料審查有誤者,將列計單位行政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