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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特教學校任用人員法源依據、減輕教育行政負擔提升特教品質 「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於 行政院第3623次會議通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黃于真     電子信箱:lucky2@mail.moe.gov.tw

教育部本次擬具「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於今(25)日上午經行政院第3623次院會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特殊教育法本次修正3條文,其中第14條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以為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節數標準之法源;第26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及主任、組長、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以使法律位階臻於周延;另第47條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三年」辦理一次,修正為「每四年」辦理一次並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得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以簡化評鑑並減少行政機關及受評學校之工作負荷。
  
教育部指出,本法3條文修正完成立法程序後,除賦予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以及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更能達到行政減量之目的,讓特教老師專注教學,以維持特教生受教權益。

上版日期:1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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