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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尊重學校循民主程序訂定的服裝儀容規定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張立安    電話:02-7736-7812 電子信箱:ann5622@mail.moe.gov.tw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作為各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以協助教師本於教育理念與專業,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來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該注意事項自96年發布以來未曾修正,本次修正因引用條文之名稱已更正,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或法規條次更動而修正。另各級學校已有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故回歸國教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等各級學校法制,故予免列。

又第21點增列「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是為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已函文各校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本次僅摘述文字將之納入注意事項中修正。至於「服裝儀容」之規範,原本即規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 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由學校循民主方式訂定服儀規範,並未修正。

至於附表所列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對於「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等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增列「上下樓梯」為違法處罰措施之示例,是為避免學生受傷的情形再度發生。

教師於輔導學生服裝儀容相關問題時,應以柔性勸導、愛心關懷代替責備記過,學校可以正向管教方式輔導學生,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上版日期:10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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