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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

教育部訂定發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郭佳音    電話:chiayin@mail.moe.gov.tw 電子信箱::(02)7736-7822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配合103年11月12日總統公布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訂定發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



本施行細則係針對本法各條文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加以說明,或另作補充解釋,希透過明定明確的規範,使各級學校依法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並避免產生可能的問題、衝擊及影響。其訂定重點,說明如次:



一、 基於政策延續性及標準一致性,配合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之資格認定,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作為學校進用輔導教師之依據。

二、 考量專科以上學校組織自主及行政經濟原則,於本施行細則第八條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所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與現行其他性質相似之任務編組組織整併或調整,統籌規劃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三、 本施行細則第九條明訂學校進行學生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 為避免對本法第十條所規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配置規定,產生解讀與認知上之落差,爰探究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以學校班級數多寡,採級距式方式增置輔導教師,於本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中,加以解釋說明;專科以上學校專任及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採計規定,另於本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明定之。

五、 本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達成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人員配置規定。



學生輔導法立法通過後,教育部期待透過訂定授權子法─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皆能更理解推動學生輔導法立法之精神,依法建置學生輔導三級機制,逐年增置第一線的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以提升學生輔導工作的能量,並能依每一位孩子不同的輔導需求,提供適合的輔導服務,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建立友善校園學習環境。
上版日期:1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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