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自99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退撫儲金運作,
本部即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
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立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退撫儲金的監督及考核工作。依
監理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監理會任務如下:
(1) 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2) 委由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審議。
(3)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
(4)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績效之考核。
(5) 其他有關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業務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