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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相關疑義之澄清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朱俊彰    電話:02-77365870
 有關今(15)日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讓大學全面企業化,不受既有法令管制,以試辦創新之名,遂行推動超高學費等相關問題,教育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是為了促進大專校院創新辦學,而非讓大學全面企業化

  因過去我國高等教育辦學偏向保守經營,隨著國內學生人數減少,大專校院經營模式有必要進一步創新轉型。草案中有關大專校院辦理衍生企業,活化國有土地運用等事項,學校應先針對所欲辦理事項規劃出具體合宜之創新計畫,並由主管機關嚴謹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創新計畫須與校務發展及教學、研究相結合,並非讓大學企業化。另本條例採試點試辦創新計畫方式,由主管機關逐案嚴謹審核,且試辦期間如有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情形,主管機關得廢止學校試辦,故不會有大學全面企業化問題。

 

二、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須經主管機關核定,且學校如辦理不善,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計畫

  教育部為審慎推動高等教育創新轉型,穩健跨出第一步,大專校院提出創新計畫,須經主管機關核定,採小規模試點實驗,若有正面綜效,再擴大開展;若產生負面效果,亦可瞭解相關衝擊,並藉此調整作法或作為政策規劃之參據。

 

三、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不會有超高學費問題,主管機關將視學校投入及引進資源、對學生效益、獎助學機制等,嚴謹審核計畫

  考量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可能投入或引進之實際資源,宜給予其向學生收取費用之彈性。主管機關在審核創新計畫時,將視學校投入及引進資源、對學生效益、獎助學機制等,嚴謹審核計畫,因此不會產生超高學費的問題。

 

四、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推動衍生企業,本條例針對相關事項訂有嚴謹規範,不會影響學校辦學品質

  衍生企業是參考英國、美國、日本、芬蘭等國,由學校協助師生成立外部公司,而且學校予以密切支持,是知識經濟重要創新活動。衍生企業並非校辦企業,校辦企業是指學校創辦或投資入股,並由學校主導經營。

 

  為確保學校推動衍生企業之辦理品質,草案已有嚴謹規範:(一)投資衍生企業經費來源,以不包括學雜費收入之自籌財源為限,且不得超過該衍生企業資本50%。(二)衍生企業不得以大專校院名義經營,且財務應與學校明確劃分。(三)學校應組成審議小組,對持股達10%以上之衍生企業,查核其運用資金投資、成效及對教學研究發展之貢獻。

 

五、公立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或學校合併,得經管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不會影響公共性

  本條例放寬公立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或學校合併時,得經管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其前提條件是在不妨礙校務發展、教學進行之情形下,並經主管機關嚴謹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此外,活化校地運用,並非讓學校單純出租土地以收取租金,必須是作為學校與校外合作對象之共同研發、實習訓練或新創事業之場域,故不會影響公共性。

 

六、學校法人在完成清算之學校財產,如有賸餘,得比照教職員提供董監事優退慰助金,是針對有退場需求之私立大專校院,為促使董事會儘速通過停辦學校之決議,避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

 

  學校法人提供創辦人、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慰助金,前提是完成清算之學校財產,如有賸餘,始得提供,因此不會影響教職員工之權益。有關董監事優退慰助金之發放基準、條件及領取金額係比照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且設有領取金額(每人領取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及實施年限(5年)之限制,已適度縮小影響層面。

 
上版日期:10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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