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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教學助理議題的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林心韻    電話: 02-77366752 電子信箱:david92@mail.moe.gov.tw

為回應外界質疑學生兼任助理實施分流1年多以來,部分學生提出有大學假學習真僱傭等問題,教育部正檢討學習範疇,目前辦理進度說明如下:
一、自8月起密集召開研商會議以凝聚各界共識,目前正依會議研議方向進行問卷調查徵詢各校師生意見,待完成統計分析後納入處理原則修正並函知各大專校院配合:
(一)教育部於105年8至9月分別邀集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學生及教師、工會、學校及勞動部代表召開計8次座談會,因共識不足,為能更廣泛蒐集意見,經教育部於10月7日邀集5大校院協進會研商籌辦公聽會事宜,因大學表示多數師生可能較無參與意願,所以規劃先進行問卷調查,廣泛蒐集大學師生意見後,再評估公聽會之必要。
(二)教育部已進行學生兼任助理現況調查,利用問卷調查蒐集大學師生意見,函請各校轉知校內聘任兼任助理之教師及擔任兼任助理之學生踴躍上網填答問卷,期能廣泛蒐集相關意見,問卷結果將由執行單位進行統計及分析,教育部將參酌所蒐集意見及前述會議與會代表之意見,召開跨部會審議平臺會議研議修正方向及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二、教育部彙整會中意見,初步研擬學習範疇之建議方向如下:
(一)研究助理之定義及範疇:
大學學生在校修讀,為發表論文或提升個人研究知能,參與與自身研究相關之計畫擔任研究助理,屬課程、論文研究一部分或畢業條件,學生在接受教師的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調查、實驗、搜集資料及報告撰寫,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能力,係依校內相關課程發展、畢業條件規定而主動參與,藉由擔任助理之過程,提升自身研究能力與發展研究成果。
(二)教學助理之定義及範疇:
學生在學期間參與屬專業養成教育範圍所需之課程實習等活動(例如:教育實習、社工實習)、或以訓練或培育教學能力技巧所參與之課程教學實務活動(非僅限教育領域),透過參與相關實習課程或實務學習活動,使擔任教學助理之學生學到指導教師教與學方法,順利轉換所學的知識及經驗,提升教學等實務能力。
(三)屬助學範疇之附負擔性質學生之定義及範疇:
大學依照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生活助學金計畫等規定,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供獎助學金,領取相關弱勢助學獎助之學生,透過參與校內服務學習活動據以回饋,屬附負擔給付性質,藉此養成學生服務回饋精神。
三、關於學生勞動團體針對「教學助理」的勞雇或學習身分認定所提意見,教育部9月20日所召開之會議為研議性質,會中教育部回應內涵為除前點所述屬專業養成教育範圍之訓練仍應界定為學習型外,將研議是否朝勞雇型為主,爰將俟廣徵意見後納入原則處理修正後函知各校;另基於維護學校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的立場,有關各校大班教學或通識課程所需教學助理勞務工作,亦將朝向建議學校應聘任勞雇型教學助理以協助教學。

上版日期:1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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