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國內面對「垃圾郵件」問題嚴重,卻面臨無法可管之窘境,立法院馮定國委員等,於 2002 年6 月 曾提出針對垃圾郵件管理的法案「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惟在立法院經一讀付委後,因未能及時完成立法程序而遭擱置。目前有關管理廣告電子郵件之相關法案,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業已草擬完成「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 」,並於 2005 年 2 月函送立法院審議,經 2005 年 3 月 21 日 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審議結果,併同 2002 年6 月 立法院所提「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辦理,目前立法院已經完成一讀後,交付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 2005 年5 月2 日 行政單位 進行立法說明,並備質詢,並後續 舉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公聽會。
上述二條例草案的大致內容,均參酌國際立法趨勢,明定發信業者發出商業性質之電子郵件時,應於郵件主旨欄標示郵件屬性為商業性質,供消費者辨識,且應採取「選擇加入」( Opt-in )的機制,未事前徵求消費者同意之前,發信業者不得直接發信給消費者;即使經消費者事先同意發信,發信業者也應在信件內容中提供「選擇退出」 (Opt-out) 選項,若經消費者點選之後,發信業者即不得再繼續向該消費者發信,發信業者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得向發信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事實
簡功浩就讀於某國立大學企業管理系,在他的記憶裡,已經不記得上次到郵局寄信是何年何月的事了,因為平時他都用家中 ADSL 寬頻? MSN 即時通所附設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與朋友連絡,寄送與收發電子郵件既免費又快速,還可以夾帶各種格式的電子檔案,同學生日或慶祝節日時,還可以寄送電子賀卡,與同學或朋友聯絡感情。
但是,電子郵件信箱中的垃圾郵件卻是他的一大困擾,他平均每天大約都會收到三十封左右的垃圾郵件,為了避免自己的信箱被這些垃圾郵件所灌爆,平均每天都要花許多時間刪除這些從未認真看過的廣告信,這些廣告信的內容真是五花八門,很多是色情網站的廣告,有些是賣化妝品、減肥藥,有些是賣金融商品,銀行貸款等,讓他真是刪不勝刪,而且越來越質疑這些垃圾郵件的合法性。
今天剛回到家中的簡功浩,打開電子郵件信箱後,發現仍然是一堆廣告垃圾郵件,盛怒之餘,立刻打電話向他所用的 ISP 公司抱怨,沒想到對方竟回應說,因為目前管理垃圾郵件的法案還沒有通過,所以目前無法可管,只能建議他下載過濾垃圾郵件的軟體加以防堵外,並沒有其他有效的方法。
法律分析
透過網際網路收發電子郵件,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一部份,根據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發布的最新調查,九成五的人每天會上網使用網際網路,其中九成三會收發電子郵件,使用電子郵件者中,又有九成八受到廣告郵件侵擾,有人甚至一開信箱就全是不相干的垃圾郵件。
消基會指出收到垃圾郵件的比例,以每天八小時計算,三成九的人每天收到三十封信以下,三成二的人收到三十到六十封信,收到一百封信以上的人有一成五,幾乎每分每秒都有討厭的垃圾郵件進入你的電子郵件信箱。
以八小時收到三十封信計算,一天大約收到一百封信,一個月大約收到三千封信,一年下來所收到的信高達三萬六千封。根據新聞局估算,我國大約有一四六六萬人上網,一年就有五二七七億六千萬封垃圾信件在網路世界中流竄。若以刪掉一封垃圾郵件的動作,大約需要三秒鐘推估,每人每年要耗費三十小時和垃圾郵件搏鬥。
消基會進一步以目前我國平均一個人一小時工資為新台幣一百元計算,每個人單純為了刪除垃圾郵件,一年就需耗費新台幣三千元工資,以上網使用人口估算,更須以新台幣四百三十九億八千萬元的龐大成本來刪除垃圾郵件。消基會痛批,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ISP )賺取廣告費,卻耗費社會資源。
消基會的調查中也發現,在網路上氾濫的垃圾郵件中,八成七是屬於情色類,受訪者中有 30% 未成年人坦承,每天都會收到含有圖文並茂的情色廣告或淫穢不堪字眼的垃圾郵件。我國網路使用人口中,約有一七六萬的未成年使用者,都沒有使用過濾軟體防堵情色類的垃圾郵件,這種現象將對下一代造成嚴重影響。
消基會點名中華電信 Hinet 電子郵件的垃圾郵件比重過高,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表示,根據統計,七成垃圾郵件的發送端來自 MSN 、雅虎等免費電子郵件信箱提供者,本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ISP )比重只佔二成八,中華電信每天已過濾掉一億封垃圾郵件,但仍有五千萬封垃圾郵件流出。微軟公司目前針對竊取 Outlook 信箱聯絡名單的木馬程式,在 MSN 網站上已提供垃圾郵件過濾軟體「 SP2 」,但大部分人並不清楚。
中華電信表示,垃圾郵件犯濫是「全球現象」,不是單一 ISP 業者的問題。 ISP 業者過去對垃圾郵件的發送者,給予「停止發信權」處罰,但是垃圾郵件發送者經常透過向消基會申訴或到法院起訴的方式加以反制。
垃圾郵件的發送者經常辯稱,他們發送的是「商業郵件」而不是所謂「垃圾郵件」, ISP 將他們停權的做法,侵犯了他們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通信自由的基本權利。僅管目前中華電信還沒有因為將對方停權而被告,但對中華電信已經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中華電信認為,對此問題根本有效的解決方法,還是效法其他國家推動「垃圾郵件管理法」的立法,給予 ISP 業者執行過濾垃圾郵件的權利。
中華電信表示,垃圾郵件發送業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過去透過「關鍵字」過濾垃圾郵件的做法,目前已無效果。現在 ISP 業者的新的做法是,電子郵件系統在短時間內,如果偵測到有「大量」郵件的發送源,經確定為垃圾郵件,便立即停止其發送權,但是無論如何管控,還是會有一些垃圾郵件,在系統尚未偵測到以前發送出去。
世界各國針對網路上垃圾郵件氾濫問題,紛紛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規範,例如歐盟的「隱私與電子通訊指令」( 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2002/58/EC )、英國的「隱私與電子通訊條例」( The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 2003 )及澳洲的「垃圾郵件法」( SPAM Act 2003 )、美國的「垃圾郵件管制法」( CAN-SPAM Act of 2003 )及日本的「特定電子郵件傳送標準化法」等。
反觀國內,面對垃圾郵件問題嚴重,卻面臨無法可管之窘境,立法院馮定國委員等,於 2002 年6 月 曾提出針對垃圾郵件管理的法案「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惟在立法院經一讀付委後,因未能及時完成立法程序而遭擱置。目前有關管理廣告電子郵件之相關法案,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業已草擬完成「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 」,並於 2005 年 2 月函送立法院審議,經 2005 年 3 月 21 日 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審議結果,併同 2002 年6 月 立法院所提「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辦理,目前立法院已經完成一讀後,交付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 2005 年5 月2 日 行政單位進行立法說明,並備質詢,並後續 舉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公聽會。
上述二條例草案的大致內容,均參酌國際立法趨勢,明定發信業者發出商業性質之電子郵件時,應於郵件主旨欄標示郵件屬性為商業性質,供消費者辨識,且應採取「選擇加入」( Opt-in )的機制,未事前徵求消費者同意之前,發信業者不得直接發信給消費者;即使經消費者事先同意發信,發信業者也應在信件內容中提供「選擇退出」 (Opt-out) 選項,若經消費者點選之後,發信業者即不得再繼續向該消費者發信,發信業者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得向發信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消基會強調,立法院應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建立取締垃圾郵件的有效機制,雖然人民有言論自由與通信自由,但在網路上只要牽涉商業行為,政府就要站在消費者立場把關。同時政府應和其他國家或組織通力合作,管制垃圾郵件的濫發者。
在上述立法程序未完成之前,我國現行相關法規並無針對廣告電子郵件之發送有專門的規定,惟 2005 年 2 月 2 日修正,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刑法之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以濫發電子郵件為手段,造成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例如灌爆他人電子郵件信箱,致生公眾或他人之損害,例如造成 ISP 業者當機或用戶無法收發電子郵件,則可能構成本罪。
然而,目前一般的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其發信目的並不是為干擾消費者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是在促進商業交易行為,尚難構成本罪;況且現今通常情況,是因為有多數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齊發廣告信件,所造成收信消費者的困擾,就單一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而言,其所發信件數量應不致造成公眾或他人之損害,而數個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間,主觀上如無犯意的聯絡,客觀上亦無行為的分擔,將難以認定業者間為共犯結構,故目前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未經他人同意散發電子郵件之行為,不易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目前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未經他人同意散發電子郵件之行為,不易構成刑法第三十六章之犯罪,所以製作濫發垃圾郵件派報軟體之人,亦無上述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的適用。
專家建議
雖然諸多 ISP 業者,已經對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發送者,採取主動查稽行動,系統中自動過濾廣告郵件之功能亦不斷擴充,但是垃圾郵件在網路上依然氾濫橫行,這種不請自來的「不速之信」,已經嚴重影響現代人們的網路生活品質,並且侵害了人們「拒絕打擾」的隱私權。
網際網路協會表示,過去發自台灣的垃圾郵件在國際上常為人詬病,美國和英國都曾行文要求我國政府加以管制,然而迄今垃圾郵件管理的法案仍然在立法院審議中,在沒有法源的依據下, ISP 業者也很難有效加以管理氾濫的垃圾郵件。未來如通過相關法案,本國 ISP 業者取得取締其本身用戶的法源,但是消費者仍需面對來自國外以及中國大陸的垃圾郵件,因此,取締垃圾郵件尚須國際合作始能竟其功。
消費者應如何拒收垃圾郵件?網際網路協會反垃圾郵件推動委員會建議,若要完全杜絕垃圾郵件,消費者可使用付費電子郵件信箱,否則亦可下載部分入口網站提供的攔截垃圾郵件軟體,都是可行的方式。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則建議 ISP 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者,要過濾垃圾郵件時,還是先打開網頁上的 web-mail ,將垃圾郵件刪除後,再使用 Outlook 收信,以免垃圾郵件一旦下載後,在電腦中留下木馬程式。同時,消費者也不要隨便填寫或回覆任何奇怪的問卷。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