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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11 )避免遭受網路消費詐欺 友善列印

內容摘要

 

網際網路是虛擬世界,有些不肖的業者藉虛設網站的方式,對不知情的消費者實施詐騙行為,例如在網路上架設購物或民宿網站,其實根本是空殼,騙徒要求消費者依指示的方式事先付款,例如以 ATM 轉帳或郵政匯款後,隨即關站潛逃,消費者苦等對方送貨未果,或消費者到了旅遊地點,才發現根本沒有這家民宿,始知受騙上當。

 

這種以虛設網路商店的方式,令不知情的消費者受騙上當,而損失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該條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於 2005 年已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為一百五十家網路旅行社及五十家民宿網站,辦理網站身分認證與評鑑。根據統計,網路旅行社近一千一百家,網消會希望業者主動申請網站身分認證,讓消費者放心。欲申請網站身分認證之網路商店業者,可上網消會網址: http://www.nca.org.tw/

 

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 ( 簡稱 SOSA) ,為保障消費者在網路上的購物安全,自 1999 年起率先推行「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迄 2005 年 10 月為止, SOSA 共發行 107 家「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尚有十餘家正申請認証審核中,不僅在國內電子商務界榮獲好評,更在國際信賴標章認證組織中,獲得極高之評價。

 

由於 SOSA 過去推動「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具有專業經驗,自 2005 年開始, SOSA 接受經濟部商業司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輔導,開始推動「資訊透明化信賴標章」之認證與核發工作。

 

案例事實

 

楊經伯雖然經常在家中上網,打發無聊時間,不過他多半是找人聊天,或者是毫無目標地東看看、西看看,他發現網路上的購物網站真是多如雨後春筍,而網站上所賣的各種商品,更是令人眼花撩亂,許多的網頁都設計得美輪美奐,賞心悅目。

 

某日,他發現一家名為「 DigiLife 」之網路商店,販售許多名牌的電子產品,如數位相機、電腦、 MP3 數位播放器、手機等,該網路商店的商品售價,均較一般連鎖通路商店的市價便宜三成左右,尤其其中有一款他夢寐以求之數位相機,居然「只限今天,回饋客戶,下殺市價五折」。

 

喜出望外的楊經伯,便興沖沖地加以點選購買,在並其訂購網頁上輸入個人姓名、身份證字號、聯絡電話、寄送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並且依照其網頁上的指示,急忙衝到附近的郵局,將購買的價款以 ATM 轉帳的方式,轉入對方的銀行帳戶中,以便購買該商品。

 

但是,過了「 DigiLife 」網路商店所保證的三日送達期間,楊經伯卻始終不見商品寄來,也未接獲來自該網路商店的任何通知,楊經伯充滿狐疑上網企圖登入該網站一查究竟,才發現該網站已不存在,而且已經有數十人與他處境相同,都是上該網站購物而被受騙上當,以致血本無歸。

 

法律分析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簡稱「網消會」)於 2005 年 11 月表示,網際網路是虛擬世界,有些不肖的業者藉虛設網站的方式,對不知情的消費者實施詐騙行為,例如在網路上架設購物或民宿網站,其實根本是空殼,騙徒要求消費者依指示的方式事先付款,例如以 ATM 轉帳或郵政匯款後,隨即關站潛逃,消費者苦等對方送貨未果,或消費者到了旅遊地點,才發現根本沒有這家民宿,始知受騙上當。

 

這種以虛設網路商店的方式,令不知情的消費者受騙上當,而損失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該條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是在保護個人的財產法益,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的交付,將使被害人喪失財物的所有權或佔有的利益,這就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害。

 

本罪的行為客體,必須為具體的財物,始得為財物的交付,故「詐欺取財罪」,係以具體財物為侵害內容的犯罪,法律性質上屬於對個別財產的犯罪。

 

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本罪?首先,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換句話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違法之財產上利益的不法意圖,同時,行為人還必須具備詐欺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心中清楚認識到以實現詐術的方式,使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除了上述的主觀要件之外,行為人尚須具備下列各項客觀要件 :

一、行為人施行詐術:所謂詐術是指事實上的欺瞞,也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進而使被害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性。但是,詐術的內容,必須是有關事實的陳述,而非有關價值的判斷,否則無法判斷其真偽,也無施行詐術之可言。行為人傳遞與事實不符資訊的方式,包括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均可,包括透過文字、語言、行動或其他資訊散佈的方式。

 

在本案例中,架設「 DigiLife 」網頁的歹徒, 以設置虛構網頁的作為方式,散佈不實資訊給大眾,謊稱該企業為事實上存在且在營運中之企業,此與事實不符,並 謊稱該企業 販售許多名牌的電子產品,如數位相機、電腦、 MP3 數位播放器、手機等,並虛構該網站的商品售價,均較一般連鎖通路商店的市價便宜三成左右,其中某一款數位相機「只限今天,回饋客戶,下殺市價五折」的廣告內容,更是虛偽不實, 在其網頁上所散佈的商品與其售價的訊息,皆與事實真相不符,便是一種詐術行為。

 

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指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產生主觀上的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本案例中,楊經伯看到歹徒 網站上所賣的各種商品令人眼花撩亂,而且網頁設計得美輪美奐,賞心悅目,更對某一款心儀已久數位相機「只限今天,回饋客戶,下殺市價五折」的廣告內容,產生錯誤的認知,而信以為真。

 

三、被害人為財產上的處分:指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利益變動的行為,包括法律上之行為,例如締結契約,及事實上之行為,例如財物之交付。但是,被害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必須出自於被害人的自由意思所做成的決定。在本案例中,楊經伯 對歹徒所為「只限今天,回饋客戶,下殺市價五折」的廣告內容,產生錯誤的認知,而出於自由意思的決定,不願意錯過這個「撿便宜」的機會,而 與 「 DigiLife 」企業締結該款數位相機之買賣契約 ,並 將購買的價款以郵局 ATM 轉帳的方式,轉入對方的銀行帳戶中,便是一種財產上的處分行為。

 

四、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由於「詐欺取財罪」,係以具體財物為侵害內容的犯罪,法律性質上屬於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被害人之全體財產有否減少,並非所問。其財物之交付或權利之移轉本身,即為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 。 本案例中,楊經伯被詐欺,而將貨款金額 轉入對方的銀行帳戶中 ,卻未取得購買之商品, 便是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五、上述各客觀要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亦即行為人之詐術行為、被害人之陷於錯誤、被害人為財產處分與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在本案例中,歹徒之詐術行為、楊經伯之陷於錯誤、楊經伯為財產處分與楊經伯遭受財產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歹徒應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反之,若行為人之詐術行為、被害人之陷於錯誤、被害人為財產處分與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本罪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行為人只能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歹徒在網路上架設網站,以完全虛構的事實,虛設行號並在網頁上刊登不實廣告,詐財後捲款潛逃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行為並構成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該條款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例中,歹徒以設置 「 DigiLife 」虛構網頁的方式,故意詐欺楊經伯 ,造成楊經伯之金錢損失,歹徒並應對楊經伯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為使網路交易更有保障,避免「空殼業者」欺騙消費者,網消會會推動「網路身分認證制度」,消費者只要在網站看到「網消會評鑑」之信賴標章,代表是優良網路商店,消費者可以放心上網與其交易。

 

網路商店業者只要向網消會提出申請,並繳交一年三千元的認證費用,網消會就會著手調查網路商店業者的真假,確認無誤後給予「網消會評鑑」之信賴標章,消費者隨時可以點入查看該業者的地址、電話、客服態度、負責人等營業資料,網消會也會每天監督該業者網站運作狀況,幫消費者把關。

 

網消會於 2005 年已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為一百五十家網路旅行社及五十家民宿網站,辦理網站身分認證與評鑑。根據統計,網路旅行社近一千一百家,網消會希望業者主動申請網站身分認證,讓消費者放心。欲申請網站身分認證之網路商店業者,可上網消會網址: http://www.nca.org.tw/

 

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 ( Secure Online Shopping Association ,簡稱 SOSA) ,為保障消費者在網路上的購物安全,自 1999 年起率先推行「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迄 2005 年 10 月為止, SOSA 共發行 107 家「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尚有十餘家正申請認証審核中,不僅在國內電子商務界榮獲好評,更在國際信賴標章認證組織中,獲得極高之評價。

 

由於 SOSA 過去推動「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具有專業經驗,自 2005 年開始, SOSA 接受經濟部商業司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輔導,開始推動「資訊透明化信賴標章」之認證與核發工作。

 

在網路商店充斥消費詐欺的情況下,在本案例中,楊經伯可以藉由公正中立的網路商店認證組織所核發的信賴標章,例如 SOSA 所核發的 「優良電子商店」信賴標章、「 資訊透明化年度信賴 標章」,網消會所核發的「網消會評鑑」信賴標章等加以 辨識,以便選擇優質的網路商店, 在這些網路商店上消費,便能獲得較多交易安全的保障。

 

專家建議

 

網路世界雖然提供便利與效率之交易,卻因其虛擬的特性,欠缺實體世界中面對面的溝通,因而產生了交易安全上不確定。除了有賴網路辨識身分技術改進、業者自律以及開發網路付款新技術之外,提醒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或任何交易時,須注意以下六原則,以避免網路詐欺:

 

一、尋找信譽良好的業者進行交易

選擇著名可靠的網站消費, 確定所面對的是一家合法之公司,留意網頁上是否有提供公司之重要資訊,例如公司名稱、電話、地址、營業登記等,而不要被精美之網頁所誤導,購物前消費者應該進行必要的查證工作。

 

消費者可選擇網頁上張貼有 電子商店認證標章之業者,透過直接點選標章,即能確保公司之真實性,避免查證之麻煩,保障購物安全。該標章表彰 業者之自律精神,願意遵守資訊公開之自律規範, 例如台 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 (SOSA) 所頒發之「優良電子商店」標章。

 

二、確定自己訂購的服務或貨物,了解交易條款並保留交易證據

由於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所欲購買的產品,因此在購物前應充分瞭解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各項資訊,向業者進行必要的查詢,以確定產品或服務符合需求。並詳讀交易各項條款,以瞭解交易的各項費用,包括稅費及運送 費用、貨物送達的時間、付款的方式、使用 的貨幣種類、產品的保固、退貨及取消合約的方式和消費爭議處理處理機制等。

 

而且 交易完成之資料,應以電子檔的方式儲存,或列印書面文件保存,做為日後發生爭議時之證據。 尤其以信用卡或扣款方式進行交易時, 當收到信用卡和銀行帳戶的交易紀錄時,應確認是否有任何未經授權的收費。

 

三、注意隱私權保護政策

個人資料具有重要性,消費者應詳讀公佈在網站上的隱私權保護政策,瞭解須提供個人資料之範圍,以及業者使用之方式和目的。對於只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卻未加以說明隱私權保護政策的網站,應避免與之交易,以免個人基本資料遭販賣。


尤其對於要求提供身份證字號、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碼這類高敏感度資料的網站,應該只有在正在進行的交易中,需要這一類資料才能完成的必要情況下 ( 例如以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 ) ,業者才有權要求消費者提供。

 

網際網路密碼之設定,應儘量避免使用生日、電話號碼等明顯 容易被猜測的 資料做為密碼。 安全的密碼應該夾雜英文大小寫及數字,而且至少在六個字數以上。並且最好定期更換密碼。

 

四、選擇安全之付款方式

消費者應注意業者是否提供安全網路付款機制之交易措施,貨到付款是最安全之付款方式。 不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帳號資料 ,因並沒有受到嚴密的保護,有信譽的商家會在網路交易時使用資料加密科技,保護消費者的資料,不被不法份子截取。

 

五、熟悉爭議處理機制

應注意業者是否有提供快速、有效、公平的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以便爭議發生時,得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消費者尋求商家所設之內部機制,仍無法獲得解決時,可使用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所設之 Online ADR (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所謂 Online ADR 是 「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雖然 協會目前並不扮演調解人之角色,因此尚無法發揮如國外 Online ADR 之積極解決爭之功能,僅提供雙方在線上以電子郵件溝通之管道,但仍不失為 以較經濟且方便之方式解決糾紛,避免逕行訴訟花費過多之勞力、時間及費用,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進行申訴或依公平交易法告發。

 

六、三思而後行

詐騙的歹徒往往利用人們貪小便宜的心理,因此消費者不要輕信誇張的廣告說詞,應選擇購買自己熟悉的商品,避免因對規格不清楚而遭業者欺騙,更不要在衝動或壓力下做任何購買決定。 尤其對於交易的條件太好 、 在交易完成前要求提供個人或財務的資訊 、 高額誘人的抽獎或贈品活動 、 須先寄送金錢以取得特別的交易 、 高報酬率之投資機會 和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產品,更應三思而後行。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摘要:案例(11 )避免遭受網路消費詐欺
上版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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