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我國於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 原則,其中明確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所獲得之研發 成果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 歸屬研究 機構或企業所有。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補助、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專利權,原則上除經該機關認定應 歸屬 國家所有外,全部 歸屬 執行單位所有,亦即歸屬執行該計畫教師所任教之大學校院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 並由該大學校院負責管理及運用該專利權。
是以,大學校院教師執行政府機關補助 、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原則上 執行該計畫的教師是發明人或創作人,但是該教師所任教的大學校院,擁有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校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校院獲得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 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 而係 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 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 成果 ,鼓勵創新研發。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 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 應與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案例事實
黃宗揚 教授任教於南部某私立科技大學光電研究所,他去年所主持的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領先全球研發完成複合全像顯像技術,人們使用該技術後,將不需配戴三D立體眼鏡,用肉眼就可以看到虛擬立體影像。這項名為「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若應用在婚紗攝影,將可讓新人婚紗照的立體影像飄浮在眼前。
黃 教授表示,結合攝影技術和彩虹全像技術的立體影像展示技術,是近年來全像技術發展的主流之一。利用光學干涉原理,把被拍攝的物體紀錄在高解析的感光底片,製作成全像片,再利用白光照射,達成展示三D立體影像的目的。以往的立體影像是呈現在屏幕之後,本研究案的研究成果「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影像可以飄浮在屏幕之前,更具真實感。而且,以往只能看到部分角度的影像,透過圓盤型全像技術,將可看到三百六十度的三D影像,彷彿像魔術般神奇,令人大開眼界。
相較於美國、日本發展出的圓柱、圓錐技術,上述 黃 教授所研發的「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就像CD製作技術一般,具有大量生產、廉價的優點,如果結合電子、通訊等相關領域科技,還可望發展出全像放映機、全像印表機甚至全像電視等。如果運用在信用卡或鈔票防偽技術,影像可望更立體,讓防偽技術再升級。 黃 教授透露,已有CD光碟片廠商與他聯絡,希望利用該技術提供立體防偽,取代目前的防偽技術。
黃 教授目前正積極將上述技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一旦獲得核准公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將歸屬國家? 黃 教授任教的大學?或是 黃 教授個人?
法律分析
長久以來,我國政府對於科技研發的推動不遺餘力,為了確立政府推動科技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該法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
該法第六條規定:「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範圍、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統籌規劃,並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
由於該法僅抽象規定,得將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發成果,亦即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至於實際具體可行的辦法,則必須由各主管機關,依據該法於上述條文中所明定的原則,訂定相關法令施行,規範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與運用。
行政院國科會依據該法上述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 原則,其中則有更明確的規定:
一﹑研發 成果 之 歸屬
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所獲得之研發 成果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 歸屬研究 機構或企業所有。其第四條規定,資助機關就歸屬於 研究 機構或企業之研發 成果 ,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補助、委辦或出資金額占總經費 50% 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二﹑研發 成果 之收入
研發 成果 之收入,公、私立 學校 或從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之政府機關,應將收入之 20% 繳交資助機關,其他 研究 機構或企業則繳交收入之 50% 。研發 成果 由 研究 機構或企業負管理及運用責任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例分配給創作人,由資助機關負管理及運用責任者,應將一定比例分配給創作人、 研究 機構或企業。 研究 機構或企業就其研發 成果 之收入,於扣除應繳交資助機關及分配創作人之數額後,得自行保管應用。
此外,國科會所制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 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中,也規定國科會所補助的 研究 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除經國科會認定為 歸屬 國家所有外,全部 歸屬 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並由計畫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以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國科會補助之研究發展計畫,該計畫所獲致之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 帷就歸屬於 執行單位 所有之研發 成果 ,國科會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補助、委辦或出資金額占總經費 50% 以下者,由國科會與執行單位約定之。
在本案例中, 黃宗揚 教授所主持的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該技術的發明人為 黃 教授,但是 黃 教授所任教的該大學,擁有該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獲得該技術的發明專利權。
除上述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外,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例如 經濟部科專計畫或是業界科專計畫, 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該政府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亦 歸屬執行該計畫之教師所任教的各大學校院 。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 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 而係 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 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 成果 ,鼓勵創新研發。
上述辦法中通常均明文規定,該校教師利用該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究,其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以及其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移轉與授權,與權益分配之相關規定。
為執行各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與授權之事務,各校通常均於上述辦法中,明訂成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置委員多人,通常以該校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相關學院院長、研發處相關委員會委員、校內外技術專家、法律學教授、律師與專利專家組成;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召集人得針對個案召集相關委員組成審議小組,執行該委員會之職權,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上述委員會之職掌,通常包括:一、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或授權之審查。二、審議相關人員及單位所需負擔費用之比例。三、審議專利維護之必要性。四、審議技術移轉或授權之簽約金、授權金及其他衍生利益之分配比率。五、其他專利及技術移轉或授權之相關事宜。
上述辦法中,通常並明文規定,該校教師利用該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究,其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以該大學為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該專利權歸屬於該大學,其所發生之專利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由該校分攤
若 學校 教授有興趣申請專利,則須注意在發表學術論文時,應儘量避免揭露專利技術的內容,即使有必要揭露,亦應於揭露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否則,即會被認為不符合「新穎性」的要件,無法申請專利。
專利具有屬地性,因此,務必要對申請專利的國家詳加選擇,以避免專利保護不完整,而使其商業價值受到嚴重減損。
此外,依據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 研究 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 專利權 之 歸屬 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因此,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 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 應與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專家建議
我國於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 原則,其中明確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所獲得之研發 成果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 歸屬研究 機構或企業所有。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補助、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專利權,原則上除經該機關認定應 歸屬 國家所有外,全部 歸屬 執行單位所有,亦即歸屬執行該計畫教師所任教之大學校院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 並由該大學校院負責管理及運用該專利權。
是以,大學校院教師執行政府機關補助 、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原則上 執行該計畫的教師是發明人或創作人,但是該教師所任教的大學校院,擁有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校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校院獲得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 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 而係 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 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 成果 ,鼓勵創新研發。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 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 應與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參考依據
• 專利法第七條:「Ⅰ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
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Ⅱ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僱用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Ⅲ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 研究 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 專利權 之 歸屬 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 專利法第八條:「Ⅰ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
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僱用人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Ⅱ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Ⅲ僱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益者,無效。」
•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Ⅰ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Ⅱ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範圍、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Ⅲ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 各機關 ( 構 ) 為施 行本法第六條及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另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