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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3 )不受專利權保護的發明與創作 友善列印

內容摘要 

  

某些類型的發明或創作,雖然已經符合專利法中「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的定義,並且已經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專利要件,但是,或因為立法政策上已另立專法,例如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的「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發明,或以「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中的「電路布局權」,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創作,或因為其權利的法律性質與專利權不同,例如以「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保護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表達,或因為基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考量,因此,縱然符合專利法上所規定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新式樣專利」的要件,專利法仍然明定不授予專利權。

 

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發明有: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不授予「新型專利權」的創作有: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三﹑違反「一新型一申請」之規定者。四﹑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五﹑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不授予「新式樣專利」的創作有: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案例事實 

  

我國是世界上蝴蝶蘭外銷第一名的國家,每年創造約新台幣 40 億元的產值,但是,一般花農所使用的傳統蘭花育種方法,多少得憑運氣,培育出來的蝴蝶蘭,花形必須要長得好,市場上才能賣得好價格,過去花農要培養出新品種的蝴蝶蘭,往往得耗費畢生心血,但是新品種又不一定能繁殖出下一代的優質蝴蝶蘭。

 

某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的吳靜儀教授,投入蝴蝶蘭的育種研究工作近 30 年,吳教授最近研發出的基因轉殖技術,能加速蝴蝶蘭的培育及發展新品種,並可在短期內大量標準化的複製,將珍貴品種的蝴蝶蘭進行大量生產,原本叫價新台幣 300 萬元的蝴蝶蘭,也能以新台幣 300 元的售價出售,造福愛好蝴蝶蘭的消費者。

吳教授表示原生種的蝴蝶蘭均是「兩倍體」,吳教授的研究即是發展「四倍體蝴蝶蘭基因轉殖育種技術」,將「兩倍體」蘭花,以人工誘發,加速改善成穩定的「四倍體」,再與其他四倍體蝴蝶蘭交配育種,所培育出來的新品種,是自然形成的「四倍體」蝴蝶蘭,其花朵比一般原生種大三分之一,葉面較圓較厚且抗病性強。

 

吳教授除了將其研發成果於國際重要期刊上發表論文,其所任教的大學,目前並打算將此「四倍體蝴蝶蘭基因轉殖育種技術」所培育出來的蝴蝶蘭新品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以便專利獲准後,與各地農會進行產學合作,授權給各地花農使用該育種技術。

 

法律分析 

 

專利法賦予發明或創作之人專利權的法律保障,其主要目的係為鼓勵發明或創作之人公開其發明或創作,由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之內,享有法律上專有的權利,並得以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

 

專利權人不但享有上述法律保障之專有權及排他權,並可以透過授權他人實施其發明或創作,藉以回收研發成本,並得進而獲得相當可觀的經濟利益。專利權人如發現其專利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亦可利用民事訴訟的救濟程序,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為了鼓勵人民從事技術創新,以提升產業科技水平,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繁榮社會民生,因此對於 發明或創作,經有專利申請權之人提出申請,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授與專利權。惟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創作,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一種創作,而且這種創作必須符合新穎性、進步性,而且具有產業上的利用價值。

 

專利的種類,世界各國法律規定並不相同。依我國現行專利法之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種。

 

一﹑發明專利,依專利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上,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法的發明。對物的發明, 例如:「電視機遙控選台器」或「 免削鉛筆」之發明,對方法的發明,例如「空氣中一氧化碳的檢測方法」。

 

二﹑新型專利,依專利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故可知新型專利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上有所創新,並能產生某一種新作用或增進功效,例如「可以折疊收藏的腳踏車」。

 

三﹑新式樣專利,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故可知新式樣專利係利用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提昇物品外觀設計上的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裝飾性,例如「住宅門窗的門面雕花造型設計」或 「流線型電視機殼」。

 

某些類型的發明或創作,雖然已經符合專利法中「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的定義,並且已經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專利要件,但是,或因為立法政策上已另立專法,例如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的「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發明,或以「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中的「電路布局權」,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創作,或因為其權利的法律性質與專利權不同,例如以「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保護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表達,或因為基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考量,因此,縱然符合專利法上所規定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新式樣專利」的要件,專利法仍然明定不授予專利權。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由於生物技術日趨成熟,相關專利申請案件日漸增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02 年底大幅修正「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明訂那些生物科技項目將給予專利保護、那些則不予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邀集產、官、學界開會決定,人及動物的複製技術及這些複製人或動物育成,因「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將 不給予專利保護。

修正前的「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僅就微生物及遺傳工程有所定義,修正後的該基準,則大幅增加生物相關發明的規範內容,除了對基因、生物晶片等新興生物科技類型,均有所定義外,也明確列舉法定「 不予專利保護」 的項目,包括動物或植物的新品種、人體或動物疾病的診斷方法、治療方法或手術方法,以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之發明。

 

其中「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生物相關發明項目,包括「複製人」,因此,即便將來我國生物科技領域已經具備複製人的相關技術,甚至產生了第一個複製人,該複製人的相關技術,也無法享有專利權保障,其他例如改變人類生殖遺傳特性的方法、人類胚胎的工業或商業目的之應用、以及人體胚胎細胞或全能細胞製備嵌合體的方法等,也將 不予以專利保護, 而在國內已經研發成功的複製豬、複製牛、複製羊等生物科技,亦將無法享有專利權保障。

複製人或動物的科學技術,其牽涉當前我國社會尚難以接受的倫理、道德或宗教層面的爭議,縱使國際上目前已有部分先進國家,對於複製動物的生物科技,例如「桃莉羊」的複製技術,給予專利保護,但是,鑑於國內民情與國外民情不同,道德標準亦有差異,我國目前在專利政策上尚不宜躁進,必須與社會輿情同步,以便逐步妥適調整專利保護範圍。

 

同時,人或動物的全基因圖譜屬於「公共財」,原本即不受專利法保護,但是,若截取其中一段基因序列加以應用,並據此研發出某種新藥或食品,進而能修補遺傳缺陷或治療疾病,則得以申請專利保護。換言之,只要不是全部基因,而是截取其中某段基因用於特定用途,仍然是在專利保護範圍。動植物新品種、動植物的組織和器官、以及轉殖基因的動植物等生物相關發明,未來也 不予專利保護, 但是,植物新品種的育成方法,如果合於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相關規定, 則依該法加以保護。

在本案例中, 吳靜儀教授的研究,是研發「四倍體蝴蝶蘭基因轉殖育種技術」,將「兩倍體」蘭花,以人工誘發,加速改善成穩定的「四倍體」,再與其他四倍體蝴蝶蘭交配育種,所培育出來的新品種,是自然形成的「四倍體」蝴蝶蘭,其花朵比一般原生種大三分之一,葉面較圓較厚且抗病性強。

 

吳教授所任教的大學,打算將此「四倍體蝴蝶蘭基因轉殖育種技術」所培育出來的蝴蝶蘭新品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然依據上述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包括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故該蝴蝶蘭的新品種,將無法獲得發明專利的保護。

 

但是,該校可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該蝴蝶蘭的新品種,申請「品種權」 。 依據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據本法申請「品種權」。所稱「新穎性」,指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植物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所稱「一致性」,指一植物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所稱「穩定性」,指一植物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在本案例中, 吳教授所培育出來的蝴蝶蘭新品種,如符合上述「品種權」的要件,吳教授所任教的大學, 得依據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相關規定,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品種權,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核准公告後,授予品種權。品種權人,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享有二十年的品種權期間,並依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上述品種權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一、生產或繁殖。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三、為銷售之要約。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五、輸出、入。六、為前五種之目的而持有。

 

除本案例外,由於生物科技的突飛猛進, 對人類疾病的治療,有極大貢獻之創新方法,是否可以受到專利法之保護,學理上有正反意見的辯論,因為醫療方法是否可受專利保護,涉及專利政策、醫師倫理及公眾利益等主要價值之衝突,其在國際立法例上,亦有不同的規範模式。

 

歐洲專利條約,過去認為醫療方法不具備產業利用可能性,但目前已修正為不屬專利保護之對象,日本則於其專利審查基準中,認為醫療方法之發明,因不具有可供產業利用之性質,故將醫療方法排除於產業範圍以外,而美國則向來均認為醫療方法應賦予專利法之保障。由此可知,創新的醫療方法是否受專利權保護,國際上目前仍尚無共識,對於創新的醫療方法賦予專利權保護,固然會促進醫療方法技術水準之提升,但是醫療方法之公益特性,仍然必須同時兼顧。

 

我國專利法便是基於醫療行為之公益特性,在立法政策上,認為醫療方法不具備產業上之可利用性為由,於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醫療方法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事項。但是,專利法之立法政策應為動態考量,如有必要,應衡量社會醫療福利之公益性、醫療方法發明人之激勵誘因,以及社會醫療方法整體技術之提昇,加以適時修正。

 

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不予「新型專利」,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新型專利」的項目尚有: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三﹑違反「一新型一申請」之規定者。四﹑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依據專利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不予「新式樣專利」的項目有: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專家建議 

  

某些類型的發明或創作,雖然已經符合專利法中「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的定義,並且已經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專利要件,但是,或因為立法政策上已另立專法,例如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的「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發明,或以「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中的「電路布局權」,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創作,或因為其權利的法律性質與專利權不同,例如以「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保護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表達,或因為基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考量,因此,縱然符合專利法上所規定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新式樣專利」的要件,專利法仍然明定不授予專利權。

 

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發明有: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不授予「新型專利權」的創作有: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三﹑違反「一新型一申請」之規定者。四﹑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五﹑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不授予「新式樣專利」的創作有: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 國 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參考依據 

 

•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專利法第九十三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  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一﹑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二﹑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三﹑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  專利法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  專利法第九十六條:「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不予新型專利。」

 

•  專利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一﹑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二﹑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三﹑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 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摘要:案例(3 )不受專利權保護的發明與創作
上版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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