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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上半年陸軍年資榮譽徽請敘作業說明暨名冊格式,如附件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呂弦栓    電話:(02)7736-7841 電子信箱:ag8721@mail.moe.gov.tw

一、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121日國陸人勤字第1060029936號令「修訂陸軍年資榮譽徽暨士官榮譽紀念章頒授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次申領榮譽徽年資為20年及30年;各單位檢討列冊時,應確認當事人(含借調人員)尚未領取榮譽徽,不得重複申領。

三、年資計算自任官之日或派職之日起至113630日止服役全年資為準(就讀基礎軍事院校年資不得併計);士兵、士官轉服軍官、回役或再入營人員,前後年資得予以併計,請於備考欄註明前次退伍及再入營日期。

四、屆退人員合於頒授者,服務年資得計算至退伍生效日止,並由權責單位於屆退前3個月提出申請,不受定期申請期限限制,已退伍人員不得申請補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頒發榮譽徽:

()任軍職期間曾受刑事處分(徒刑、拘役、罰金、緩刑宣告)者。

()曾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減俸、降級、休職及撤職處分者。

()曾受記大過1次(含)以上懲罰,而無記大功1次(含)以上勳獎抵銷者。

()因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或軍(司)法單位偵審中者,應停止請頒程序,俟案件終結後再行檢討。

六、各大專校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於11353日(星期五)前函報本部憑辦;以紙本公文函報者,請另將名冊電子檔傳送至本部承辦人電子信箱(ag8721@mail.moe.gov.tw,「寄件主旨」及「檔案名稱」敘明學校名稱,如:國立○○大學113年陸軍榮譽徽申請人員名冊),單位無符合資格者毋須陳報,逾時未陳報者視同無符合資格人員;請確實審查符合申頒人員資格,未依時陳報(回傳)或資料審查有誤者,將列計單位行政缺失。

上版日期:1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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