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菲律賓代表處
2026年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簡章
一、 目的
為配合中華民國教育部提供菲律賓國籍人士來臺研習華語文,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中華民國與菲律賓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本簡章。
二、 獎學金金額:
每月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三、 獎學金名額
2026學年名額為一年期38名(共456個月),提供菲律賓之符合資格人士申請。
四、 獎學金期間及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
(一)三個月或六個月。
(二)受獎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未能於該期間來臺研習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期間不得中斷。
五、 申請資格:
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菲律賓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二) 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三) 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四)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中華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五)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受領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六、 申請方式:線上報名系統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開放。
(一) 申請期間:2026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二)線上申請:於「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線上申請系統」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Apply)。
(三)完成線上申請後,務必於申請截止日前將以下紙本申請資料以寄送至駐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以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不接受Grab、lalamove等快送人員送件。
(一) 自系統印出之完整申請表。
(二) 護照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四) 已向華語中心提出申請之證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表影等)。
(五) 填妥及簽名之「Affidavit/Terms of Agreement」。
(六) 其他本處要求提供之證明表件(視情形需要)。
收件地址:
駐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華語文獎學金」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Huayu Enrichment Scholarship)
地址: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nue, Makati City 1200,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8887-6688 #153/162
電子郵件:tecoeducation01@gmail.com
七、 審查原則:
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八、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一) 應選擇前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二)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本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放棄。
(三)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括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四) 本獎學金受獎期間(三個月、六個月)受獎人,不得申請轉學。
(五)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六) 受獎人在校成績、品行或出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規定或所屬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七) 受獎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者,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八) 受獎期間不得在臺工作。九、 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一) 獎學金停發:
- 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 受獎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來臺研讀自第一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停發下季一個月獎學金。
(二) 獎學金註銷:
- 連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欠缺成績,應註銷其獎學金。
- 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 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之情事。
十、 受獎生各項權利義務,請參閱「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網站(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
十一、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