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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1 )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友善列印

內容摘要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案例事實

 

陸建民與 程曉 君是中部某私立大學教育系三年甲班的同班同學,也是該班相戀已久有名的「班對」,過去幾年來,兩人在學校中不論是上課還是參加活動,總是出雙入對,形影不離,讓班上同學們好生羨慕。

 

陸建民同時也是該校學生社團「攝影社」的社長,平日課餘之暇,便會帶著心愛的女友,到各地名勝出遊攝影,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 程曉 君當然便是他攝影作品中最美麗的模特兒。

 

不料,這學期的某一天,陸建民在偶然的情況下,竟然發現 程曉 君背著他與在碩士班就讀的學長暗中交往,兩人因而爆發激烈的口角,雙方大吵一架後,陸建民無法容忍他的女友竟然暗中「劈腿」,因此憤而與 程曉 君分手。

 

與 程曉 君分手之後,陸建民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每天渾渾噩噩,但卻經常看到 程曉 君與那位學長在校園中攜手漫步,甜甜蜜蜜有說有笑的樣子,讓他實在無法釋懷。一天晚上,他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某色情網站上的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過去他幫 程曉 君所拍攝的風景人像照片上,並將合成後的裸體照片,上網貼圖在著名的「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

 

由於在該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而其「自拍裸照」貼圖區,更是許多該系男同學經常上網瀏覽的網頁,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 程曉 君發現後感到非常羞辱與難堪,對於陸建民的行為非常憤怒,決定向陸建民提出法律告訴。

 

法律分析

 

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本罪的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在本案例中,陸建民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 程曉 君的照片上,顯係針對特定之人,而且 程曉 君係一精神狀態正常之人,對於陸建民將其合成裸體照片上網貼圖供人瀏覽,其個人感情上自然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其次,就「公然」而言,目前法院實務通說皆認為,「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的一種狀態。「不特定人」,係指非特定之人,而不論其人數多寡 ; 「多數人」,則須有相當之人數,始符合多數人之要求。而所謂「共見共聞的狀態」,則受到時間與場所之不同,其判斷亦有所差異。

 

在本案例中,由於在「有名小站」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會員皆可連上該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瀏覽其上的照片,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顯係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

 

此外,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也就是說,對於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其手段方式無論是用言詞或是舉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便符合侮辱的要件。而且該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無關是否與事實相符,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倫理上或道德上的價值,受到侵害或貶損,便是侮辱行為。另外,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本案例中,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供人上網瀏覽,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可見其上述行為足以使 程曉 君之名譽,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遭到貶損,故陸建民的上述行為,符合「侮辱」的要件。

 

由於,陸建民對於其上述公然侮辱的行為有所認識,並且有意使其發生,因此陸建民之行為,顯然已構成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惟本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 程曉 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於陸建民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程曉 君應於知悉陸建民為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專家建議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摘要:案例(1 )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上版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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