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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16 )網路聊天室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友善列印

內容摘要

 

網路上的行為,由於具有匿名的特性,所以當上網使用「網路聊天室」時,應該格外提高警覺,以避免落入歹徒所預設的陷阱之中而不自覺。 網路世界如同現實世界一般,充斥著各種形形色色的資訊,也存在著各色人等,「網路聊天室」固然可以結交天下英雄好漢,但是絕非想像中的桃花源,尤其是花言巧語背後的藏鏡人,其真實身分教人真偽難辨,有時宣稱如花似玉的小姑娘,可能正是年近半百的大男人,所以心裡頭要先預留一把戒尺,不可盡信網路上說的天花亂墜。

 

為了避免惹來一身不必要的麻煩,吾人應該切記千萬不要在網路上輕易透露你和你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住址、學校系級、手機號碼、信用卡號碼、相片等, 我國奧運跆拳道金牌國手遭恐嚇取財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案,便是 該國手在網路聊天室中,暴露了真實身分,歹徒看準他是奧運金牌國手或是 「玻璃娃娃協會」某創辦人 ,緊盯不捨,使盡全力恐嚇取財的結果。

 

本案例介紹網路聊天室中,可能出現的網路犯罪態樣,並以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所公布的「青少年上網應注意事項」,提醒使用者在使用聊天室時,隨時應該提高警覺,對於自身的資料保護以及心態調整,都要小心謹慎,不宜輕易洩露。

 

案例事實

 

林立志自幼品學兼優但卻身體殘疾,加上個性內向,在他考上大學以前,一直都沒有交過女朋友,上了大學之後,他是多麼希望能和其他的男同學一樣,有一位心愛的女友與他相伴,一同分享愛情的甜蜜,但是迄今他還是一個人獨自尋尋覓覓中。

 

今年八月上旬,他在蕃薯籐網站的視訊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是大學美術系畢業的女網友「小惠」,一開始兩人便相談甚歡,後來便經常在視訊聊天室中聊天與談心,小惠的貼心與關懷,真讓林立志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因此毫不保留地將自己的姓名、住家地址與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都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對方。

 

某日,他和小惠又在網路上聊天,對方卻百般性暗示說寂寞難耐,小惠索性透過視訊畫面,脫得一絲不掛面向他求愛,也要求他脫光光,一同玩起性愛遊戲。兩人從此以後每隔二、三天,就上網透過視訊進行虛擬性愛,也讓林立志誤以為找到人生的真愛而越陷越深。

 

直到上個星期的某一天,當他上網與小惠交談時,作夢也沒想到,突然視訊畫面中出現一名男子,聲稱林立志在視訊聊天室中的性愛鏡頭都已經被他拍下來了,並威脅要拆穿他品學兼優的假面具。

 

該名男子隨後寄出林立志在視訊聊天室中被偷拍的裸照,並向林立志勒索新台幣二十萬元,否則將林立志的裸照,傳送給他的學校老師、同學與家人。由於對方對他的狀況十分瞭解,讓林立志深感不安與恐懼,立刻向警方報案。

 

法律分析

 

2005 年 5 月報載,我國奧運跆拳道金牌國手遭恐嚇取財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本案爆發時,不但舉國譁然,更引起社會各界對於該國手被恐嚇取財的原委,深感不解與好奇。事後,經過警方歷時四個月的積極偵辦,終於在 2005 年 9 月 20 日 由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將八名罪嫌起訴,並對主嫌具體求刑 5 年。

 

起訴書中表示, 原來該國手是透過「雅虎奇摩」網站的「即時通訊」,上網聊天交友,遇上一名叫做「雪兒」的女網友,愈談愈投入,甚至還留下「打情罵俏」的字句,被歹徒當作把柄。更嚴重的是, 該國手在這個聊天室中,暴露了真實身分,歹徒看準他是奧運金牌國手,緊盯不捨,使盡全力恐嚇取財。

 

為了保護私人生活的隱密自主權,依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係即指無任何正當理由,且未經被害人之同意,使用現代科技器具,包括錄音機、照相機、錄影機、攝影機或其他電磁記錄機,而將他人現場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記錄在唱片、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之上,而使他人現場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內容或身體隱私部位得以原音或原影重現。

 

上述所謂「非公開」,係指被害人之言論或活動,僅係個人或特定少數人所得參與,或係向個人或特定少數人發表者,始得成為本罪所規範之活動、言論或談話之範圍。被害人不僅主觀上認為該活動或言論具有私密性,且客觀上亦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例中,林立志與小惠在視訊聊天室中裸露身體的行為,如果林立志主觀上認定上述行為具有私密性,而且客觀上已經設定第三人無從知悉的保密措施,歹徒未得林立志之同意,而任意以工具竊錄林立志之裸體隱私部位,已經侵害林立志個人之隱私權,應成立本犯罪。

 

歹徒不但偷拍林立志之裸照, 並將偷拍的裸照,向林立志勒索新台幣二十萬元,否則將林立志的裸照,傳送給他的學校老師、同學與家人,又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得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所謂「恐嚇」,係指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為內容之加害通知,只要使被害人達到心生畏懼的程度即可,被害人無須達到不可抗拒的程度,被害人是否因此恐嚇而交付財物,其尚保有斟酌決定的自由意識,且本罪之既遂與未遂判斷之標準,以被害人是否因恐嚇而心生畏懼及已否交付財物為準。

 

本條所定恐嚇行為之內容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者均包括在內,無論其為口頭、書面、言語或態度,明示或暗示,均非所問,行為人不論是親自為之或透過他人告知,均無不可。而行為人實行恐嚇行為時,必須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始可認定具有本罪之構成要件故意,而成立本罪。

 

本案例中,歹徒以 偷拍的裸照,向林立志勒索新台幣二十萬元,否則將林立志的裸照,傳送給他的學校老師、同學與家人,造成林立志心生恐懼,還好因及時報警,使得歹徒的恐嚇取財並未得逞,因本條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故本案歹徒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網路上的行為,由於具有匿名的特性,所以當上網使用「網路聊天室」時,應該格外提高警覺,以避免落入歹徒所預設的陷阱之中而不自覺。 網路世界如同現實世界一般,充斥著各種形形色色的資訊,也存在著各色人等,「網路聊天室」固然可以結交天下英雄好漢,但是絕非想像中的桃花源,尤其是花言巧語背後的藏鏡人,其真實身分教人真偽難辨,有時宣稱如花似玉的小姑娘,可能正是年近半百的大男人,所以心裡頭要先預留一把戒尺,不可盡信網路上說的天花亂墜。

 

為了避免惹來一身不必要的麻煩,吾人應該切記千萬不要在網路上輕易透露你和你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住址、學校系級、手機號碼、信用卡號碼、相片等, 我國奧運跆拳道金牌國手遭恐嚇取財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案,便是 該國手在網路聊天室中,暴露了真實身分,歹徒看準他是奧運金牌國手,緊盯不捨,使盡全力恐嚇取財的結果。

 

上述金牌國手在網路上被恐嚇取財的案例,雖然一時驚動社會,但是仍然有人並未從中記取教訓,事隔 不久,「玻璃娃娃協會」某創辦人,在網路視訊聊天室遭人設計拍下裸照並勒索新台幣二十萬元的案件,其案情幾乎如出一轍。林煜智表示, 2005 年 8 月上旬他在蕃薯籐網站,認識一名女網友「李婷惠」,經對方挑逗而進行虛擬性愛,遭不明男子偷拍裸照勒索二十萬,就是因為他的個人背景資料遭對方得知,歹徒對他的狀況十分瞭解,因此對他進行恐嚇取財,被害人事後除了向社會道歉並向警方報案外,同時呼籲社會大眾記取教訓,不要重蹈覆轍。

 

雖然網路交友能讓吾人拓展人際關係,但是網路交友畢竟與現實社會中的交友,絕然不同。建議網路上所結交認識的朋友,與其交往方式,僅限於以網路方式聯絡感情,除非有所必要,否則無須相約見面,否則一旦「見光死」,將失去網路交友的神秘感與趣味性,如果真有必要相約見面,見面之前必須弄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否則不要輕易地相約見面。赴約前也要事先告知家人,或與同學或朋友一同赴約,同時,約會的地點一定要約在公共場所,以避免發生意外事件。

 

時下許多年輕人熱衷於在網路聊天室中交友,惟年輕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認為網路交友是一件很有趣的事,但是網路上也隱藏了許多危機, 建議年輕人 在利用網路時的言行舉止,必須格外小心謹慎,因為許多詐騙恐嚇集團,正利用網路為媒介找尋「肥羊」,對於不正當的網路交友行為,或是性質異常的聊天,應該勇於拒絕。 否則,在 本案例中,林立志因一時色欲薰心,誤以為在網路上的行為,就不會被有心人偷窺,抱著僥倖的心態而做出逾越常規的行為,因此被詐騙恐嚇集團盯上,真是得不償失。

專家建議

 

網路上的行為,由於具有匿名的特性,所以當上網使用「網路聊天室」時,應該格外提高警覺,避免落入歹徒所預設的陷阱之中而不自覺,以下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公布「青少年上網應注意事項」,建議大家在上網使用「網路聊天室」時,隨時提醒自己小心謹慎。

 

一﹑ 網路世界機關重重、步步玄機,並非你想像中的桃花源,所以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二﹑就算聰明如你,網路背後的藏鏡人其真實身分也教人真偽難辨,有時宣稱如花似玉的小姑娘,可能正是年近半百的大男人,所以心裡頭要先預留一把戒尺,不可盡信網路上說的天花亂墜。

 

三﹑為了避免惹來一身腥臭和不必要的麻煩,不要在網路上輕易透露你和你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住址、學校系級、手機號碼、信用卡號碼、相片等。

 

四﹑雖然網路交友能讓你相交滿天下,但請聰明的你必須弄清楚對方為何方神聖,否則不要輕易地相約見面,赴約前也要事先告知家人,或與同學或朋友一同赴約,同時,約會的地點一定要約在公共場所。

 

五﹑為了保持你靈魂之窗的潔淨,請勇敢地向網路上的不當資訊說「不」,例如色情、暴力、毒品、流言等。就算不小心被你看到了,也不要再轉寄出去,以免殘害其他人。

 

六﹑要把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當做最高機密,就算是至親好友的哥兒們或姊妹滔,也要誓死不說,打死不給。

 

七﹑保持冷默是對付垃圾電子郵件的最佳法寶,所以當你收到奇怪或陌生的電子郵件、檔案、文字或圖片時,最好的方法,便是直接刪除,丟入垃圾桶。

 

八﹑ 當你在網路聊天室和網友正聊的起勁時,如果出現令你不堪或粗俗的對話時,請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地說莎呦娜娜,立刻離開。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Ⅰ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Ⅰ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 Ⅰ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Ⅱ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Ⅲ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網路犯罪問題之我見 陳宏煇 清流月刊九十三年 8 月號

 

青少年上網應注意事項 http://cid.tcpd.gov.tw/crim/yung.htm

摘要:案例(16 )網路聊天室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上版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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