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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2 )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 友善列印

內容摘要 

 

「線上瀏覽」係指電腦使用者透過電腦與網際網路連線後,藉由電腦本身程式的功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料,先行複製在其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 RANDOM ACCESS MEMORY ,簡稱 RAM )中,再透過中央處理器(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簡稱 CPU )將網頁資料處理成人類感官所得以理解的文字或影音。而這種將網頁資料複製於電腦隨機存取記憶體上的動作,是屬於電腦本身無可避免的運算過程,因為電腦本身即設定當電腦使用者上網瀏覽網頁時,其作業系統即會自動地將瀏覽的網頁資料,複製於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之中。

 

然而所謂的「離線瀏覽」,則是指電腦使用者將網頁資料,複製於其電腦的硬碟記憶體上,以便將來在電腦未連線的狀態下,電腦使用者仍可以隨時開啟其電腦硬碟,讀取已複製其中的網頁資料檔案。

 

「離線瀏覽」與「線上瀏覽」不同之處,即在於前者實際上已經將他人網站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且並不會如同線上瀏覽一般,是一種「暫時性的重製」,在電腦電源關閉後所複製的網頁資料便消失無蹤。

 

不論係選用「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二者均 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 ,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為了免除網路使用者與網路相關產業的疑慮,著作權法規定如係選用「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 如係選用「離線瀏覽」,因不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故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端視上述「離線瀏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網站網頁上相關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應該可以主張上述的「離線瀏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案例事實 

 

翁曉玉是南部某技術學院二年級美工系的學生,她也是該校學生社團「野鳥社」的社長,經常必須負責舉辦該社團的賞鳥活動,與社員同學一同出遊觀察各地的野鳥生態活動。

 

為了充實其本身有關野鳥方面的知識,翁曉玉經常上網瀏覽相關網站,她發現有的野鳥網站網頁內容貧瘠,有的網站不但圖文並茂,而且內容豐富,其中以「愛鳥人」網站最受她的青睞,因為該網站擁有非常完備的野鳥生態介紹,從各種野鳥的生物學分類、各種野鳥的照片、影音檔案、棲息地生態介紹、遷移習性、最佳觀賞季節與地點、賞鳥須知與應有裝備,生態保育觀念與活動,以及各地賞鳥活動的最新資訊等,應有盡有。

 

翁曉玉在瀏覽上述網站時,發現她所使用的網路瀏覽器有一個「離線瀏覽」的功能,可以讓電腦在未與網路連線的狀況下,仍可瀏覽以前曾經造訪過的「愛鳥人」網站,這個功能可以使她無需擔心網路斷線、上網人數過多速度變慢或該網站有時因故無法進入的問題,因此,翁曉玉便將該「愛鳥人」網站設定成離線瀏覽,對她而言,不但可以節省電腦連線所生的費用,且比上網「線上瀏覽」更加方便。

 

某日,當翁曉玉將這個方法告訴其他「野鳥社」的社員同學時,有同學表示擔心上述離線瀏覽網頁的方式,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法律分析 

 

所謂「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只要不是抄襲他人的著作,而是自己的創作,不論該創作在上述各該領域中,專業上的評價如何,皆是屬於著作權法上「著作」的範疇。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 ○ 、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在本案例中,「愛鳥人」網站網頁中對於野鳥生態的介紹,從各種野鳥的生物學分類、各種野鳥的照片、影音檔案、棲息地生態介紹、遷移習性、最佳觀賞季節與地點、賞鳥須知與應有裝備,生態保育觀念與活動,以及各地賞鳥活動的最新資訊等,只要不是抄襲他人的著作,而是自己的創作,皆是屬於著作權法上「著作」的範疇,其著作的類型包括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等各種類型。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當上述各種類型的著作完成後,即使尚未上網對外公開發表,著作人就已經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了,也就是說,在本案例中,「愛鳥人」網站網頁中介紹野鳥生態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等各種類型的著作,自著作完成之時起,其著作人便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與本案例之法律分析有關者,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不論重複製作的方式如何,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在本案例中,翁曉玉利用網路瀏覽器瀏覽上述「愛鳥人」網站時,該瀏覽器提供網路使用者「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的二種功能選項。「線上瀏覽」係指電腦使用者透過電腦與網際網路連線後,藉由電腦本身程式的功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料,先行重製在其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 RANDOM ACCESS MEMORY ,簡稱 RAM )中,再透過中央處理器(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簡稱 CPU )將網頁資料,處理成人類感官所得以理解的文字或影音,而上述這種將網頁資料重製於電腦隨機存取記憶體上的動作,是屬於電腦本身無可避免的運算過程,因為電腦本身即設定當電腦使用者上網瀏覽網頁時,其作業系統便會自動地將瀏覽的網頁資料,重製於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之中。

 

隨機存取記憶體還有一項重要功能,即是將應用程式重製於其中以供執行,而這也是電腦執行應用程式的必然現象,倘若未將應用程式重製於隨機存取記憶體中,便無法執行該應用程式。而上述隨機存取記憶體所重製的網頁資料或應用程式,有一個重要的特性,就是上述網頁資料或應用程式僅是被「暫時性的重製」,而非永久性的重製,因為被重製於隨機存取記憶體上的網頁資料或應用程式,會因為該電腦電源的關閉而立即消失。

 

然而所謂的「離線瀏覽」,則是指電腦使用者將網頁資料,重製於其電腦的硬碟記憶體上,以便將來在電腦未連線的狀態下,電腦使用者仍可以隨時開啟其電腦硬碟,讀取已重製於其中的網頁資料檔案。「離線瀏覽」與「線上瀏覽」不同之處,即在於前者實際上已經將他人網站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而且並不會如同線上瀏覽一般,在電腦電源關閉後,其所重製的網頁資料便消失無蹤。

 

因此,在本案例中, 翁曉玉利用網路瀏覽器瀏覽上述「愛鳥人」網站時,不論係選用「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二者均 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 ,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但是,上述的重製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權利,換言之,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才可以將其著作加以重複製作,著作財產權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或者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否則不得重製該著作,違反者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應負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如此一來,網路使用者只要有上網瀏覽的行為,就有可能觸法,不但不合理,長期更將嚴重影響網路產業的正常發展。 為了免除網路使用者與網路相關產業的疑慮,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故在本案例中,翁曉玉利用網路瀏覽器瀏覽上述「愛鳥人」網站時,如係選用「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 此外,在本案例中,翁曉玉利用網路瀏覽器瀏覽上述「愛鳥人」網站時,如係選用「離線瀏覽」,因不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故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端視上述「離線瀏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與本案例事實有關的重製行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在本案例中,翁曉玉因擔心網路斷線、上網人數過多速度變慢或該網站有時因故無法進入的問題,因此將該「愛鳥人」網站設定成離線瀏覽,這種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網站網頁上相關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翁曉玉應該可以主張上述的「離線瀏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專家建議 

 

「線上瀏覽」係指電腦使用者透過電腦與網際網路連線後,藉由電腦本身程式的功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料,先行複製在其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 RANDOM ACCESS MEMORY ,簡稱 RAM )中,再透過中央處理器(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簡稱 CPU )將網頁資料處理成人類感官所得以理解的文字或影音。而這種將網頁資料複製於電腦隨機存取記憶體上的動作,是屬於電腦本身無可避免的運算過程,因為電腦本身即設定當電腦使用者上網瀏覽網頁時,其作業系統即會自動地將瀏覽的網頁資料,複製於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之中。

 

然而所謂的「離線瀏覽」,則是指電腦使用者將網頁資料,複製於其電腦的硬碟記憶體上,以便將來在電腦未連線的狀態下,電腦使用者仍可以隨時開啟其電腦硬碟,讀取已複製其中的網頁資料檔案。

 

「離線瀏覽」與「線上瀏覽」不同之處,即在於前者實際上已經將他人網站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且並不會如同線上瀏覽一般,是一種「暫時性的重製」,在電腦電源關閉後所複製的網頁資料便消失無蹤。

 

不論係選用「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二者均 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 ,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為了免除網路使用者與網路相關產業的疑慮,著作權法規定如係選用「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 如係選用「離線瀏覽」,因不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故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端視上述「離線瀏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網站網頁上相關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應該可以主張上述的「離線瀏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因此,網路使用人雖然都是透過瀏覽器瀏覽同一網頁,但因為選用的瀏覽模式不同,其在著作權法上的法律效果,也會因此有所不同,故建議網路使用人在上網瀏覽時應多加注意,避免誤觸法網而不自覺。

 

 

參考依據 

 

● 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 ○ 、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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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2 )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
上版日期:10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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