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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題八:討論區的言論有無著作權 友善列印
討論區的言論有無著作權 圖例_大圖

事實經過:


王小菲於 九十年三月三日 在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站前店接受芳療 師陳 君之腳踩法美容舒壓服務,但並未獲得應有的療效,更糟的是反而時常背痛,經正常申訴未獲具體回應後,乃於同年五月赴地檢署告訴 陳 君醫療過失,謂其操作不當致其背部不適,身體受到傷害;另於法源法律網發表二篇內容為亞力山大「踐」身中心未登記整脊服務,卻拿人健康開玩笑,如何不友善之文章,並在 ICOMPLAIN 等網站上發表類似觀點,且以電子郵件回信給網友,指謫該健康俱樂部如何不是;對於此一指控,該健康俱樂部負責人認為足以構成名譽上的損害,其以文字所為之不實指述,已足以毀損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之名譽,符合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經下載後充作訴訟證據,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試問王小菲得否提出反訴,主張其擁有 ICOMPLAIN 等網站上發表言論為其著作權,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負責人未經授權重製其著作,已觸犯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法律解析:


網路讓資訊得以便利的流通,相對地,也就增加了使用者違反著作權法的機會,由於我國的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所有的創作於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毋須至主管機關登記或註冊,故在網路上表達自己的思想或創意等作品皆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客體,一般人常認為其創作並不困難,但創作難易並非得否取得保護的重點,故討論區的言論欲取得著作權保護並無困難,王小菲得主張其於網站上發表言論為其著作權;一旦權利存在無疑,其他人的利用行為即應受到限制,即便是迅速方便的利用方式也受限,因此,若想以最簡便的方式加以利用 ( 通常下載就是最簡便的方式 ) ,可是在著作權保護觀念中,容易取得利用並不得成為正當化事由,免付費更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因為授權與付費並非相同機制,有不需付費的授權,也有不授權而需付費情況,也就是免費不等同於授權,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更被著作權法擬制為未獲授權 ( 第三十七條 ) 。


通常與網路相關的著作主要有五種類別:語文著作(如 BBS 文章)、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圖形著作、與程式著作(如網頁的程式語言),這些都可能出現在討論區內,有必要對各種著作的定義加以釐清,依據智慧財產局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台 (81) 內著字第八一八四 ○○ 二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謂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在討論區的言論有著作權的情況下,最常觸犯的侵權行為有重製與公開傳輸,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基本上僅是「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之牧童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侵權之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係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討論區的板主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目前尚未有一致見解,一般判斷基準是板主是否知情與得否控制版面內容而定;而刑事責任係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一條 ) 。若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二條 ) 。


即便重製或公開傳輸罪成立,本案中之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負責人也得主張合理使用抗辯,主要法律依據是為司法程序之重製行為豁免罪責,因為未經授權重製王小菲之著作乃作為證據之用途,是屬於為司法程序之重製,但依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仍須限縮在合理範圍內,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重製的數量與方法不得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故本案的爭點將是下載討論區的言論充作訴訟證據的數量多寡與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利益。須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僅限於各種特殊目的之重製行為,並無為司法程序而得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規定,故若成立公開傳輸罪,欲脫免罪責的機會不高。


最後要提醒大家幾個引用圖文的原則,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


1. 張貼他人之著作,原則上需取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2. 無法取得同意時,不要全文張貼,請用摘要並加以評論的方式,而且於摘要的部分註明出處。

3. 利用超連結的方式連結至出處,大部分情形無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4. 若是青年學子違反著作權時,因本法原則上採告訴乃論,可請求老師或家長出面協助調解。

5. 若自身是被侵權的一方,亦可請老師或家長出面協助調解事宜。

摘要:專題八:討論區的言論有無著作權
上版日期:10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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